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市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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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市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 【公布日期】2005.01.25 【字 号】甬教[2005]17 【施行日期】2005.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材 正文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市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

(甬教[2005]1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在甬高校,有关直属学校:

教育部第2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471日起施行。这是国务院第37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领导,特别是分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带头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和《实施办法》,深刻体会和准确把握其实质。为促进我市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对已批准或要求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单位和学校提出以下意见,请予以贯彻落实。

一、对已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请各有关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浙教外〔200491号)要求,在认真做好自查、复核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促进发展。


二、对要求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请有关县(市)、区和学校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要求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我方应当严格把关,加强资质核查,注重国外认证机构的认证与评价,特别是其所在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颁发的学位、文凭认证情况,弄清其所在国及境外的办学情况,防止国(境)外“冒牌”学校或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以合作办学的名义,达到骗人敛财等目的。

(二)有意向合作办学的学校应当主动出击,积极寻求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真正引进宁波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优质教育资源,防止低水平重复引进。 (三)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坚持在教育行政管理和办学活动中的领导权,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

(四)要求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请按照《实施办法》的第二章、第三章规定执行;要求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请按照《实施办法》的第四章规定执行。各校在申请之前必须经过专家论证,不得盲目、草率签订合作协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由市教育局办公室牵头,各有关处室配合,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或教育部批准。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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