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章程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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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章程

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求,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为股东出资设立—医院,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名称: —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第二条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条业务范围:发展卫生事业,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三章医院开办资金

第四条 医院开办资金:人民币 ―万元。

医院变更开办资金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 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人民币910万元,占开办资金的100% 第六条医院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 了解医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医院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 优先购买医院新增的开办资金 (7) 医院终止后,依法分得医院的剩余财产 (8)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医院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医院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医院的债务 (4) 在医院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

白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 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

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 各白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白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 购买权。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医院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 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医院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医院的权力机构,行使下 列职权:

(I) 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医院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医院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医院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医院形式作出决

议;

(10) 修改医院章程; (II)

决定医院人民币十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采购方案;

(12) 决定医院人民币五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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