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3-04-24 02:20:21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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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摘要 网络空间的发展带来网络犯罪的增加,《刑法修正案(九)》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利于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罚目的,同时把握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实现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有效规制,维护网络秩序。

关键词 帮助行为;量刑规则;司法适用

我国是世界上拥有网民最多、数据最为复杂的国家。在网络普及的过程中,利用网络技术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现象越发突出,社会危害性也日益严重。为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在《刑法》第 287 条之二,具体指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一系列行为应按照刑法科处刑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流观点上均认为其属于帮助行为正犯化。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的指导下,不仅可以更好地理解该罪的性质以适用于司法实践,也可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价值 1.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由于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没有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其不法程度明显低于正犯行为。但网络空间犯罪的复杂性、跨区域性决定了处于关键地位的网络技术行为社会危害性明显增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需要加大对该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单独列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表明我国重视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惩罚。把网络技术提供行为从帮助犯转变为正犯,说明其法益损害性大于普通帮助行为,与实行犯处于同等法律地位;把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解释为量刑规则,立法机关单独设立法条以强调该罪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需要增大处罚力度,使网络技术提供者的帮助行为得到均衡的刑罚。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性增强,犯罪分子突破地域和空间限制,以较低的成本造成较大的损害,且网络用户的匿名化使得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工作更加困难,刑罚成本增加,相应的就需要设置严密的刑事处罚,及时截获犯罪相关信息,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的行为。但是,依据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将帮助行为人视为实行犯,其法定刑与其他正犯相比较低;依据量刑规则理论对帮助行为人的惩罚仍然遵守共犯从属性原则,只是单独列出法定刑强调其相比较普通帮助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但该罪的成立依然要受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等成立条件的限制。

3.明确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罚目的

如果刑法为了打击提供网络犯罪技术行为的“帮助行为人”这一主体,那么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是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如果刑法为了实现维护网络正常秩序的目的,那么《刑法》第 287 条第 2 款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中立帮助行为说的目的是确定哪些帮助行为应当受刑法处罚,如果中立的网络服务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或者发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那么就应该接受刑法处罚。明确罪名的刑罚目的,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运用该罪,确定正确的刑罚对象并科处合适的刑罚,实现刑罚目的。刑罚目的虽然不是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影响判断犯罪成立。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

1.“明知”的认定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在网络空间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意识到自己提供的网络技术已经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但是这种认识是被动认识,并不是技术提供者主动地为犯罪创造工具,不能因此就将技术提供者认定为帮助网络犯罪的主体。而且,网络技


术行为本身就有被利用实施犯罪的风险,但也能促进网络空间的快速发展,矛盾是风险社会下法律允许存在的,不能轻易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立的“明知”是大多数网络技术提供者应当知道。如若已有的多个网络技术提供者提供的技术,有大多数被用来实施犯罪,那么再提供类似技术时就应当认为“明知”。

2.只有实施信息网络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该罪。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严重程度的认定标准,否则就会导致罪与非罪界限模糊[1]。现有的已决案件,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标准,应该利用刑法解释方法,合理确定边界。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量增多形成规律的时候,立法与司法机关出台的司法解释将规定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在构建网络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引起争论,是因为其刚好处在中立帮助行为理论与共犯理论的结合点上[3] 。司法机关应正确适用该罪,惩治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维护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网络社会。

参考文献

[1] 张铁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若干司法适用难题疏解[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06.

[2] 熊亚文.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J]. 刑事法评论,201602.

作者简介:范燕霞(1982.2--)女,汉,福建大田人,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本科,研究方向:刑法学

林楸玲(1987.12--)女,汉,福建沙县人,沙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本科,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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