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法理学: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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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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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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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特征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客观现象的认识的产物和结果。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以法具有社会性,法不调整单纯的思想,法不调整所有的行为,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法的反复适用性。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公共权力机构一般指国家。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

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平等对待一切社会成员,法律的要求始终对全人类具有普遍性。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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