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巡查制度:山东路政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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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巡查制度|山东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1.1基本要求路政巡查在本辖区内,每天至少巡查4次,正常巡查不得驶离本辖区路段;在恶劣天气或交通量增加的情况下,要适当增加巡查次数,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巡查采用全天侯24小时动态巡查,实行定时、定线巡查与机动巡查相结合的方法。定时、定线巡查要按计划拟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实施;遇雨、雾、雪等气候变化和异常情况,实行机动调度巡查。

1.2交接班1.2.1上路巡查前带班班长应检查巡查人员着装是否规范,是否穿反光标志服,是否携带上岗证、执法证;1.2.2巡查人员认真检查巡逻车、车载电话、示警灯、勘验取证器材、安全标志、灭火器材等的完好性以及执法文书、票据、《巡查行车命令》是否齐全,检查合格后班长做好巡查人员的分工,班长在《交接班记录》负责人签字;1.2.3交班人员每次交班时,应由交班班长填写班内《巡查行车命令》和《交接班记录》,必要时召集巡查人员核实有关情况,检查办案器材、巡查车辆及执法文书、票据;本班未了事宜,应在《巡查行车命令》和《交接班记录》中注明,并由交班班长向接班班长作好交代。交班班长应在交班前将处理的案件文书和收取的赔(补)偿费交内业人员处理,并将未结案案件和逃逸案件的勘验情况向内业汇报,由内业处理或移交下一班巡查人员处理;各项事宜交接完毕后,交接班班长在《巡查行车命令》和《交接班记录》上签字;1.2.4全体接班巡查人员上路前应认真阅读交班《交接班记录》,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有权要求交班人员进一步说明情况。

1.3巡查过程中的一般要求1.3.1巡查任务1.3.1.1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损坏路产、侵犯路权案件;1.3.1.2监督检查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占用情况;1.3.1.3监督检查公路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1.3.1.4发现路障及时清理或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综合办信息中心;1.3.1.5记录并及时向综合办信息中心通报路面情况及事故情






况;检查路面保洁情况,发现抛洒物及时向保洁公司书面提出;发现并记录路面、路基、桥涵、设施等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1.3.1.6向高速公路用户提供及时的帮助和优质的服务;1.3.1.7处理临时发生、发现的其他事宜。

1.3.2巡查中发现停靠车辆、故障车辆、障碍物、有人拦截或发现路政案件时,应在其前方3050米的路边停车,巡查人员从右门下车询查。询问前,路巡人员要先敬礼、出示执法证件,再对其进行询问、处理。在问明情况或初步处理前,巡查车辆发动机不能熄火,驾驶员不能离开座位。

1.3.3巡查采用3人一组,乘坐位置为正驾驶位、副驾驶位和后排左侧位。副驾驶位人员负责巡视,范围包括路面、右侧标志、护栏、应急电话、绿化、建筑控制区等,后排左侧位担任辅助巡视工作,范围包括路面及左侧护栏、防眩板、中央分隔带、里程碑以及其他设施。

1.3.4巡查车辆巡查时车速不得高于70Km/h,确保安全要打开双闪灯,应遵守高速公路交通规则,并且不能影响路面车辆正常行驶。夜间行车或通行条件较差时,应减速慢行,打开示警灯。

1.3.5路巡人员处理紧急事务,必须横穿公路时,应距通行车辆300米以上疾步通行,夜间通行时应晃动强光手电,严禁呼唤管理相对人横穿公路。

1.3.6每次巡查,路巡人员应在《巡查行车命令》上将巡查情况做出详细记录,写明巡查顺序、时间、违章建筑、路产、路况、施工安全检查及所处理案件情况等。

1.4巡查过程中一般情况处理1.4.1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章建筑要及时制止,并做出《公路路政管理通知书》,第二联交付当事人,同时作好《公路路政管理送达回证》,连同《公路路政管理通知书》第一联一并交路政中队内业人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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