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招收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定向就业录取类别硕士研究生培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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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招收非全日制学习方式 定向就业录取类别硕士研究生培养协议

甲方(招生单位) 宁夏大学

乙方(考生本人) 身份证号码: 丙方(考生单位)

甲方拟招收乙方为201 学院攻读 专业且定向至丙方就业的非全日制学习方式硕士研究生。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研〔20162号)文件规定,非全日制研究生指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具体事宜如下:

一、乙方入学报到取得学籍,在读期间必须遵守丙方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达到丙方的相关要求后,可获得标注为非全日制学习方式的学历证书。业水平达到相关规定后,可授予宁夏大学学位证书。

二、甲方仅负责乙方在校期间非全日制学习方式的培养工作,不接收乙方的户口、工资关系、人事档案等材料,不负责支付乙方的工资、各类补贴及医疗等费用。不解决住宿。乙方在读期间不享受国家助学金,没有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其他奖助政策依据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三、定向研究生培养经费由 方支付(学费及学制标准见当年招生简章)具体交款方式及时间由甲方出具相关通知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发放。

四、乙方毕业(或结业、肄业)后,一律派遣至回丙方就业。乙方因毕业、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其毕业(或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在读期间形成的相关材料,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送交丙方。若在乙方培养期间,方与丙方解除定向就业关系,或丙方由于重组、破产等原因被注销,乙方在读期间形成的相关材料,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丙方与乙方之间的有关商定,涉及甲方利益的,需经甲方同意并送交丙方备案;与甲方无关的,由丙方、乙方自行解决;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关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培养的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修订、新制定等)均视为有效,乙方需严格遵守,甲方不负责培养以外的各项事宜,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丙方或乙方不执行本协议,甲方有权停止培养工作,丙方或乙方所交学费按丙方相关规定处理。

七、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确定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甲、乙、丙三方收执,具有同等效力。协议在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办理完毕毕业离校手续终止。

甲方负责人签字: 丙方负责人签字: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签字: 丙方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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