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卡被冒名补办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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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卡被冒名补办之后

作者:暂无

来源:《检察风云》 2017年第12



/田野 丛林

客户的手机卡被人冒名补办,导致客户银行账户内的钱款被人从网银转走,造成经济损失。客户便以通讯运营商未尽审核义务,在他人所持证件与其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仍为他人办理了补办手续,具有过错等为由,要求通讯运营商赔偿因其手机卡被冒名补办致银行卡遭盗刷造成的损失。而通讯运营商则以客户对自身身份信息及手机服务密码保存不善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手机卡被冒名补办,银行卡遭盗刷损失应当谁担?

冒名补卡盗走银行巨款

现年30多岁的郭忠信,是福建省厦门市人。几年前,他在厦门市一家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与他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移动公司)处办理的尾号为7552的手机号码(以下简称7552手机号码)进行了绑定。

20151220日,郭忠信到福建省泉州市去看望朋友。在大家一起喝茶聊天时,郭忠信突然发现自己的手机没有了信号。当时,郭忠信以为手机出现了问题,也就没有去查究手机没有信号的原因。

晚上,郭忠信回到了厦门的家中。可是,手机依然没有信号,感到有些蹊跷,就用家人的电话打客服热线咨询,却被告知这个手机号码已在当天被申请过报停、报停复机,并到营业厅网点办理了复机、补卡业务,原手机卡已经失效了。

“我没有申请过手机卡的报停、报停复机,更没有到营业厅网点办理复机、补卡业务,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想到这里,郭忠信只觉得一股凉气侵袭全身,心头升起一股不祥的预感:“银行卡上的钱会不会被盗?”

郭忠信立即拨打银行的客服热线进行询问,被告知在当天1632分至1635分期间,绑定手机的银行卡对应的银行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平台被分三次各转账支付了50000元、49000元、11722元至“田永青”的银行账户内,合计110722元,且在上述款项转出时,银行均将转款所需的验证码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至郭忠信的手机号码中。

郭忠信恍然大悟,自己的手机号码遭遇报停、复机、补卡一系列的行为,目的就是为了在盗取自己银行卡上钱款时能够获取银行发送的转款所需的验证码。

第二天一上班,郭忠信就匆匆来到移动公司营业网点,质问其手机号被报停、复机、补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经移动公司工作人员查询,得知在20151221日上午,7552手机号码通过拨打“10086”向移动公司申请报停、报停复机,并在移动公司的营业厅办理了复机、补卡业务。当天下午,在郭忠信银行账户上的款项被转出前,有一男子持“郭忠信”的居民身份证、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在移动公司的营业厅以“机主持身份证件(人工校验)+服务密码”的方式办理了改换卡即补卡业务,重新补办了一张仍为7552手机号码的新手机卡。

得知事情的原委后,郭忠信经分析均认为,是有人刻意冒充自己的名义,通过手机卡的报停、复机、再补卡等一系列的程序,获得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卡,以便在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转账时获取银行发送的验证码,从而达到盗取的目的,这无疑是一个有预谋的犯罪行为。于是,郭忠信立即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公安接到报案后,立即立案并展开了调查。




索赔损失遭拒绝

虽然报了案,公安机关也展开了调查,但刑事案件何时能侦破,不得而知。即使侦破了,被盗取的钱款能不能追回,也是未知数。于是,郭忠信便以移动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在不明男子所持的证件与其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仍为不明男子办理了补卡手续,致使其钱款被窃取为由,与移动公司展开了交涉,要求移动公司赔偿因其手机卡被冒名补办致银行卡遭盗取造成的巨额款项损失。移动公司则以郭忠信对自身身份信息及手机服务密码保存不善,过错在郭忠信自身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016125日,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郭忠信来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为由,一纸民事诉状将移动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判令移动公司赔偿其被窃取的本金110722元及利息。同时,其还表示,银行卡内的存款被盗取,银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本案存在明显利害关系,故为查清本案事实,特将银行列为第三人,一并告上了法庭。

移动公司辩称,1.本公司在为7552手机号码的客户办理补卡业务时已经尽到合理审慎审查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亦无违约行为。2.郭忠信手机号码被他人补办系其对自身身份信息及手机服务密码保存不善所致,过错在郭忠信自身,与本公司无关。3.郭忠信的损失系由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造成,而且本案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因此,郭忠信应当向直接侵权人及真正犯罪嫌疑人主张损失。

第三人银行陈述称,其在为郭忠信办理转账业务时系按照规定办理,并不存在过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对证件的比对,查明:移动公司在20151220日办理本案所涉的补卡业务时,补卡人所提供的“郭忠信”居民身份证与郭忠信持有的居民身份证在头像照片、住址、签发机关、有效期限方面的信息不一致,所提供的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与郭忠信持有的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在头像照片、卡号方面的信息不一致。

一纸判决厘清纠纷

思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移动公司在20151220日下午办理手机号码卡补卡手续时,未尽审慎的审核义务,具体体现在:1.郭忠信的手机号码在本案讼争交易发生前已经移动公司实名验证,移动公司理应留存有郭忠信的相关身份证件信息,但补卡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卡面信息与郭忠信持有的居民身份证卡面信息存在明显差异,而移动公司并未举证其办理补卡手续时审核的居民身份证卡面信息与其进行实名验证时郭忠信提供的身份证件卡面信息相同;2.动公司发现补卡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的信息无法读取时,审核补卡人提供的社会保障卡卡面信息与居民身份证卡面相关信息的一致性,实际上并不能真正起到验证的作用;3.移动公司未能严格审核补卡人的身份证件,在移动公司未举证证明郭忠信存在与他人串通办理补卡手续、郭忠信对服务密码被泄露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本院认定郭忠信对其手机号码卡被他人补办不知情,移动公司对郭忠信的手机号码卡被他人补办存在过错。移动公司未经郭忠信同意为他人办理补卡手续的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对因此给郭忠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银行的陈述,讼争款项通过网上银行平台被转至案外人“田永青”账户内,转款人需输入银行卡号、网银登录密码、短信验证码、银行账户取款密码。移动公司确认网银登录密码可凭讼争手机号码、公民身份号码重置,加之短信验证码亦发送至20151220被补办的手机号码卡中,故可认定讼争款项被转账至案外人账户未经郭忠信同意,且讼争款项被转走与移动公司未经郭忠信同意为他人补办手机号码卡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移动公司应对郭忠信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讼争款项被转走,既需移动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亦需郭忠信保管的银行账号及其取款密码等银行账户信息,即


郭忠信银行账户信息被泄露系讼争款项被转走的原因之一。但是,郭忠信并未举证证明讼争款项被转走所需的银行账户信息的泄露系移动公司违约行为所导致。因移动公司的违约行为与郭忠信银行账户信息被泄露均系造成郭忠信损失的必需因素,本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认定移动公司对郭忠信的损失110722元应承担50%的责任。

2016725日,思明法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移动公司赔偿郭忠信损失55361及利息。

一审后,郭忠信与移动公司均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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