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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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档案 【发文字号】[][1991]46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1.12.24 【实施日期】1991.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法[][1991]46 19911224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 1 / 2










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

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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