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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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办[2013]2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7 【实施日期】2013.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3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7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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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构建“高、新、软、优”的现代产业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 》(深发〔2008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深府〔20111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划计划、筹集建设、准入配置、调剂退出等。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根据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建设或配建、筹集(含租购)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生产、研发、运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经贸信息、规划国土、财政、交通运输、文体旅游、金融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及计划,负责本辖区投资的创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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