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意见46条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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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意见 46 条举例

【篇一:继承法意见 46 条举例】

这一条涉及到 继承权放弃的构成要件中前提条件。 放弃继承权要时间条件:必须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的 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的方式条件:明示 ;(以明确的语言、文字向其他继承人 或者人民法院表达其意思。口

放弃继承权的前提条件: 以继承人能够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 . 第三个条件就涉及第 46 条的规定。要求放弃不能引起法定义务的不 履行,如果放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无效。该条规定 目的:保护债权人利益

理解这一条主要是对 “法定义务 ”的理解: 1)有义务有能力尽法定的而不尽形成的债务。

因为生活之必须而欠债。如生活费、医药费等,这是因为继承人有 能力而不履行造成;。

2)为继承人个人事务而欠债。如支付继承人上大学、结婚等的专门 费用。

3)支付的丧葬费的法定义务。 在掌握以上条件的同时还要求,继承人的主观态度

是故意。

【篇二:继承法意见 46 条举例】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

46 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 ,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 ,放弃 继承

权的行为无效 .

该条与婴儿无关 .

【篇三:继承法意见 46 条举例】

我有个官司 ,因民间借贷纠纷 ,我是原告。在执行被告的房产时 ,告把 父母遗产这一套放弃继承。一审法院依据《继承法 46 条》不予支持 被告的主张 ;被告不服 ,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据《继承法第 47 条》支 持了被告。我认为二审法院使用《继承法 47 条》是错误 ,因为被告 负有到期未偿还的债务 ,不能放弃。对于二审的判决我不服 , 向检 察院申请抗诉申请。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检察院的 依据是: “继承法第 46 条所指法定义务 ,对该案不适 ,该案是约定义 务”。我的问题是 ,检察院对于《继承法 46 条》


的理解在本案中有法 律依据吗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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