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背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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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背后的故事

拆迁,这是一个热词,这几年来,在大多数城市中都兴起了一股拆迁热。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但为什么要拆迁呢?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这样看来拆迁的确是合情合理的,而且被拆迁的房主还可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为什么因拆迁打死人、逼人自焚跳楼案件的报道屡见不鲜呢?

一、公共利益成为了拆迁最好的理由。

几乎每个地方的房屋拆迁都可以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公共利益已然成为强制拆迁甚至侵害公民个人利益的最好理由。我国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此, 20073月通过的物权法第42条对这一原则加以重申并细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物权法将宪法中的“私有财产”具体明确为“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并规定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公共利益”这一模糊却又重要的概念并没有进一步的界定。究竟什么才算是公共利益呢?物权法并未作出解释。我国目前不管是在立法实践中,还是在学理解释上,“公共利益”都是一个高度抽象、众说纷纭的概念,因而现实生活中,这一概念出现了严重滥用现象。由此,各地在拆迁过程中纠纷不断,为解决这些纠纷对“公共利益”的鉴定显得迫在眉睫。 二、拆迁过程的违法侵权

在众多不愿搬走的房主中,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双方谈不到一起。于是拆迁方用尽各种手段想要让拆迁户们搬走,而拆迁户们为了“捍卫”自己的家园,与拆迁人员“斗智斗勇”,甚至以死相搏。毕竟他们的生活来源大多来自于租房的收入,房子一被拆,他们就等于没有了生活来源。

从拆迁纠纷事件中我们是可以看到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是受到侵犯的。拆迁者为了完成拆迁任务对拒不签拆迁协议的房主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威胁、恐吓手段——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隔断交通或挖壕沟、放毒蛇等手段野蛮逼迁。这种野蛮拆迁已经构成了对被拆迁人相邻权和人身权的侵犯。住宅乃人类安身立命之本,是私人生活的落脚点,也是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乃至其他人权的重要载体。因此,各地区在实行拆迁时为保障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应制定有效的法律,对野蛮拆迁、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以及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拆迁者给与严厉的处罚。除此之外,一些开发商更是离谱,利用被拆迁者的亲朋好友来达到拆迁的目的,比如说:假借吃饭把被拆迁者约出家,私自搬出其家里的物品便开工拆迁了,待被拆迁者回家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已经夷为平地 或借出家买菜之际也将房子拆了。这种做法无异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相悖。我国《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种在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时,就强行采取暴力手段,甚至犯罪手段,把公民的房子夷为平地,这无疑侵占了被拆迁者的私人合法财产。即便是强制拆迁,也有严格的规定,须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而这种暴力拆迁不仅仅是对公民私人财产的侵犯,


而且也是违法的。 三.拆迁涉黑化

1030日凌晨,山西太原一待拆迁民房发生入室行凶案。10余名手持棍棒人员闯入民房对两人殴打,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像这样因拆迁而导致的命案随时都在发生,辽宁抚顺拆迁命案等无不引发我们思考,究竟是为何原因?制造拆迁血案的目的,往往是直白的。仅仅因为拆迁进度缓慢,拆迁公司便组织了一些社会人员(无业人员、地痞流氓等),对谈不拢的被拆迁户施加暴力,以加快拆迁进度。这样以高度组织化的手段将被拆迁人“往死里打”,足以印证强拆背后的涉黑化倾向,而行凶只不过是拆迁利益冲突下开发商实行的一种手段,当拆迁临近最后期限的时候,开发商更是动用地痞流氓的暴力相协,甚至利用被拆迁着的亲朋好友诱骗,总之一切可以动用的暴力和软暴力资源与手段,几乎都被用来对付被拆迁公民个体。如此,以棍棒的方式“教训”一下不同意拆迁的房主,也只是强拆者再自然不过的想法。

四、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我国针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制订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不仅《宪法》中有规定,《民法》《物权法》等法中也有规定,可在现实的拆迁过程中为什么公民的私人财产还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呢?我国虽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制订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可在实行过程中并没有按法的规定来实行,致使制定的法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我们都知道波斯坦磨坊是德国司法独立和裁判公正的纪念。关于它有这样一个故事:

19世纪的德国有个威廉一世皇帝,他在波茨坦市近郊盖了一座占地面积很大的豪华行宫。可是,他发现行宫不远处的一间磨坊十分碍眼,刚好把前面的风景给挡住了。他派人与磨坊主去协商,打算买下这座磨坊,以便拆除。 ? ? 不想,磨坊主坚决不卖,理由很简单:这是我祖上世代留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我的任务就是维护下来,一代一代传下去,是无价之宝,我自己无法决定,无论多少钱都不卖!皇帝大怒,派出卫队,强行将磨房拆了。 ? ? 倔犟的磨坊主提起了诉讼。(那时欧洲的封建制度与中国的封建制度,但有一点上并不相同,在帝制的国家有法院的设置而中国没有,而且公民可以告至高无上的皇权。结果让人惊讶的是,法院居然判皇帝败诉,并判决皇帝在原地按原貌重建这座磨坊,并赔偿磨坊主的经济损失。皇帝服从地执行了法院的判决,重建了这座磨坊。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事关私有财产的物权上,皇帝与草民是完全平等的。即便是拥有至高无上皇权的皇帝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都会得到应有惩罚。(上例中皇帝违法强拆公民的磨坊对磨坊主的私人财产造成了损害,最终法院判决皇帝在原地按原貌重建这座磨坊,并赔偿磨坊主的经济损失。这种案例在中国是找不出来的,这值得我们去思考。我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只单停留于法律层面,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珩多问题。 拆迁受害的其实是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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