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_规章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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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管理秩序,严肃党纪政纪和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对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以及各项制度,结合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员工,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都按照本办法处理;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有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处分种类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内部待岗。

第五条 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六条 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应当受到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内部待岗处理的,即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减轻处分: 1、主动交待错误的;

2、主动检举揭发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赔偿、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 4、主动挽回不良影响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抗拒、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

3、串供或阻挠他人揭发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或者强迫他人违规违纪的; 5、有其他情节需要加重处分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一个聘任期内(其他工作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上),犯同类错误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 凡属本办法处理范围内的行为,同一归口x纪委按照程序查处,对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和内部待岗的,由x纪委下达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分别由组织人事和人力资源部门实施,并将处理结果报送x纪委。

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条 单位(部门)内部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甚至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或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直至解聘职务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接受有可能影响正确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接受或索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十四条 私自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其他用具为个人使用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到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报销应由个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各种费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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