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计算扣除公积金限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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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10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

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2017年安徽省各地公积金个税扣除限额 2017年人公积金个税公积金缴纳限



均工资 扣除限额 额(省直)

65150



合肥市 74683 2240.49 2420



淮北市 60372 1811.16



亳州市 53596 1607.88



宿州市 53461 1603.83



蚌埠市 59096 1772.88



阜阳市 57010 1710.3



淮南市 65621 1968.63



滁州市 65273 1958.19



六安市 63004 1890.12



马鞍山市 71809 2154.27



芜湖市 65067 1952.01



宣城市 64163 1924.89



铜陵市 64090 1922.7



池州市 60397 1811.91



安庆市 55491 1664.73



黄山市 66197 1985.91



目前情况:

员工公积金缴纳金额每年7月调整一次,根据员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比例为12%,公积金缴纳限额省直为个人2420,如果个人缴纳部分超过个税可扣除限额,以限额为主,超出部分计入当月工资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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