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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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范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行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气象信息服务是灵武市气象局指利用各种气象预报产品、灾害性天气预警等其他气象资料等,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

第四条 灵武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本辖区气象信息服务。必须按照区、市局职责,负责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气象信息分类为以下三类:

(一)为本市党政领导机关和各相关部门提供决策气象信息。 (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各类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气象指数预报等公众气象信息。

(三)为设施农业大户、养殖大户等专业用户提供其他专业气象信息。

第六条 气象信息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灵武市气象台站负责为本市领导机关和防灾减灾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对大风、雷电、冰雹等突发性灾害天气信息,应当按照相关工作规章制度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应当准确、及时、主动。 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为无偿服务。

第八条 灵武市气象台站提供的决策性气象信息属于内部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管理和使用决策性气象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灵武市气象台负责发布本市的公众气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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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气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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