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浦东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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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浦东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细则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6.15

【字 号】沪浦科合[2007]1 【施行日期】2007.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

会关于发布浦东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浦科合[200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国和上海市科技大会的精神,推进科教兴区战略实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6]第009号)精神,新区科委和经委联合制订了《浦东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细则》,现予以颁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浦东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浦东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科委、经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6]第009号)文件,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科委)负责对企业的日常申报受理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报企业的注册、经营地均在浦东新区、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且企业应拥有自主品牌产品,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即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具体申报条件根据“沪科合[2006]第009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新区科委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受理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

第六条 新区科委集中受理申报,会同新区经委联合审核后,由新区科委负责将审核通过的企业材料汇总并推荐给上海市科委。

第七条 浦东新区对入选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照市、区11配套的原则给予专项资助。

第八条 按照《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不重复资助的原则,凡入选“科技小巨人工程”的两类企业,自立项年度及上一年度的两年内已获得浦东新科技发展基金各类立项资助的,浦东新区视同已给予相应配套资金,经扣除后再予以差额资助;如扣除金额大于或等于本次配套资金额度的,浦东新区将视同已全额配套资助,不再重复予以资助。

第九条 企业须每半年度向新区科委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小结;第二年的二月底之前提供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配合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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