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居委会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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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居委会财务管理规定

新村街道居委会财务管理规定



根据区财政局的要求以及本街道的实际情况,现对居委会财务收支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 居委会的各项收入(房租费、车棚费、清扫费、老年活动室收入及其他收入)仍由各居委会负责收取,并将收取的各种收入及时上缴到街道财务。

二、 居委会不得截留(私设小金库)、挪用、坐支各项收入,违者按财经纪律和行政纪律予以处理。

三、 居委会收取的居民清扫费、治安费实行专款专用。

四、 居委会设兼职财务报账员一名,负责日常现金管理、收付报销、记载流水账等工作(书记、主任不得担任)

五、 居委会经费报销,原则上每周五下午核销一次,报账员可领取备用金1000元,报销时要按用途分别填写居委会经费一周汇总报销单,原始凭证附于其后,报销单和原始凭证要有居委会主任和经办人签字方可报销。

六、 报销的原始发票,要注明抬头、年、月、日、内容,发票大小写金额要相符,不得涂改。

七、 居委会经费的使用应贯彻小额、必须、合理的原则,经费使用单张发票超过300元的(不含300元)须由街道财务负责人审批,出纳方可报销。

八、 居委会经费使用单张发票超过500(不含500元)须经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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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居委会财务管理规定

会书记、主任共同会签认可,居委会财务报账员方可到街道报销。 九、 各居委会的老年活动室支出,仍旧有社保科负责审核(要求支出平衡,不得赤字)

十、 居委会组织社区人员外出参观游览,须向行政办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凭单向财务负责人申请外出经费。 十一、 车棚工作人员、保洁工作人员补贴由居委会负责造册,报财务审批。

十二、 居委会聘用干部的工资性补贴每月15日发放,车棚工作人员、保洁工作人员补贴每月25日发放。

十三、 本规定从 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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