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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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贵州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

规范三公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局(部、室、处、大队)、分局、社区服务中心、职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政治局关于八项规定的精神,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出差学习(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推三公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红桥新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每季度由党政办统一将三公经费开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红桥新区因公务需要配备用于非营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公务车辆配备 (一)严格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




第四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车辆实行派用制度,没有经党政办调派,不得擅自出车。

(二)干部、职工外出办理业务确需用车的,须经批准,经用车人提前到办公室办理派车手续,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三)司机于每月底到办公室核对行车里程与用油量。

(四)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没有经同意,非定点的修理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六)所有车辆平时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场内,不得开回家。

违反规定擅自出车的,一切后果由司机自负,同时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财政局每季度将车辆开支情况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五条 严禁公车私驾私用。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第七条 公务接待管理

(一)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制作会议费预算报管委会分管主任审批。各单位应负责会议的通知、签到、接待和结算。(接待标准参照第三点。)

(二)来宾来客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接待前各单位分管主任(分管主任不在的,实施AB岗制度)联系党政办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审批单由报销人保管,作为报销凭证),由办公室统一向分管主任报告。陪餐人员一般控制在12人。


(三)接待标准为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天50元;科级干部每人每天4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0元。开发区外围机构来管委会办事,原则上不接待,确需安排工作便餐的,每人每餐10元。用餐禁止饮酒,严禁发烟,如确实需要必须由分管主任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未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擅自接待的,不予补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视作私人接待,不予报销。

(五)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用餐,接待重要领导或来宾的用餐标准由分管主任临时视情况另定。

(六)报销程序:由经办人员办理报销手续,经分管主任签章,各部门财务或财政局审核,报分管主任批准。

第八条 严禁区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

第四章 公款出差学习管理

第十条 规范出差学习活动

(一)实行干部出差学习审批备案制。由经办人员填写会议及旅差登记单后,分管主任批准方能生效,并作为报销时的凭证。

(二)各单位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各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十一条 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公款出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干部职工因私出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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