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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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3.29

【文 号】发改企业债券[2016]129 【施行日期】2016.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6]129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安徽省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企业债券的请示》(皖发改财金〔2015607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徽省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25亿元(品种一发行规模为16亿元,品种二发行规模为9亿元),其中5亿元用于亳州市高铁新区客运枢纽总站项目、7.5亿元用于亳州市薛阁塔棚户区改造项目、2.5亿元用于亳州市大牛市街棚户区改造项目、2亿元用于亳州市现代国际物流中心一期工程,剩余8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支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并附加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三、本期债券品种一由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品种二无担保。

四、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五、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品种一上市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交易。本期债券品种二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六、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开始发行。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3年连审)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七、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八、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九、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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