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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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基本

1.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基于其规范性特征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指引: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评价: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效,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 教育:即规范,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人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预测: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强制:对违法者的制裁、惩罚。

3.西方国家两大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这一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也可称为英美法系。 4.法治的局限性:

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2)由于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以及有些社会关系领域不适宜于法律的调整,所以法治不能实行于所有的社会关系领域,也不能取代或排斥其他社会规范和调整手段的作用。

3)实行法治不能仅依靠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或提出这样的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营造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件。 4)法律的抽象性与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实行法治可能就不利于实现个案中的正义。

5)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变动性存在着矛盾,这就会使法律称为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障碍,法治更适用于和平和稳定的时代。 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存在区别:

积极因素: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徒法不能以自行。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执法、司法官员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的品质。制定法传统。

消极因素: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主义教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概括了中国历代封建社会的主要社会、政治制度,比如君主专制、等级特权、宗法制。轻视法律的作用。轻视诉讼和权利观念淡薄。法即是刑。轻视法学 6.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治国的两大基本方略,应该始终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2)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缺一不可。

3)立法上法律的很多原则和内容,直接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也将促进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高。

4)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必然提高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治的实现。 7.中国古代、当代的德治与法治的区别:

古代儒家两派的德治与法治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宝贵遗产,有积极和消极的因素,我们应该批判继承。 1)当代是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古代都服务于古代专制君主的统治。

2)当代主张法治与德治的相辅相成、紧密结合,古代儒法两派主张的各有偏颇,两者是对立的。

3)当代的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的,德治是社会主义道德,古代的德是指封建制道德,法是指刑,甚至严刑峻法。 4)当代的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古代儒家的德治与人治是同义的。 8.法的制定(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

1)事实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是维护和保障立法科学性的重要原则。

2)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是使立法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保证立法质量,保证立法民主化的一项重要原则。 3)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立法活动要遵守宪法,要维护法制统一~这是维护和保障立法合法性的中央原则。

4)总结自己的立法实践经验,结合实际积极吸取、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是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立法活动少走弯路,沿着正确轨道前进的重要原则。

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是保证立法正确、有效和切实可行的重要原则。

6)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系统科学原则~是保证立法社会主义方向和性质原则。 7)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立法权威性原则。 9.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 “一元”指在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基础上。 “两级”指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

“多层次”指中央级立法和地方级立法之间,每一级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机关制定的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央一级:

A.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B.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国务院各部门和各个行政直属机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制定规章。

2)地方一级

A.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地方性法规,发布决议。

B.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内发布决定和命令、制定政府规章。下属部门发布命令和指示,规范性文件。 10.法的执行的含义: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实施法律。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一招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侠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11.法的执行的特点:

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法的执行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

12.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即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且不受其所在地域影响。 2)属地主义,即管辖区内所有人,且不受其国籍影响。

3)保护主义,即维护本国利益,且不受国籍和所在地域影响。

4)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也要尊重他国主权。 13.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即境内外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即在国内适用中国法律,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适用中国法的同时,也要结合犯罪地法。 14.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5.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必须体现公平、平等与正义的精神。

意义: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它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是司法机关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如何贯彻:改进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努力改善司法环境。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即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法的适用的一条基本原则。

含义:是指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统一适用,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


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同样追究法律责任,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意义:实行这一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

如何贯彻:崛起特权思想,弘扬平等理念。完善法律技术,实现司法公正。发展市场经济,培育公民社会。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为根据,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严、违法必究。

意义: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确的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制裁违法,切实维护国家、集团和个人合法利益。

如何贯彻: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当代政策指导的关系。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含义: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

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意义: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如何贯彻: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在全社会梳理、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治教育。推行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16.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

目的: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自由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或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功能:法律责任的目的要通过法律的惩罚、救济和预防功能来实现的。 17.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18.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意义: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能重要组成不分,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面。 监督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监督客体: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 监督内容: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事监督,宪法监督。

监督方式: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文件。质询。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手里申诉、控告和检举。开展执法检查。视察。督促“一府两院”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依法提出的各种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评议、述职评议及审议撤销职务议案。

19.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包括: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管。

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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