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佣金、返利及代理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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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佣金、返利及代理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解析

1、回扣:侧重扣字(销售方给购买方返回部分款额,违法回扣不讨论)。国

税函(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2、返利:返的是“利”(销售方给购买方的利润)。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3、佣金:侧重“佣”字,即提供了劳务取得的收入,佣金收取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

佣金支付方:按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有合法真实凭证;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4、代理费: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 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 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3.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提供代理服务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接受方凭发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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