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行知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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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行知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第四条 杂费应根据在校学习期间必需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费额要小,要有最高限额。

第五条 杂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的调整方案,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学生杂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期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 省级教育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对学校接收借读生的条件做出规定。借读费标准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第十条 杂费、借读费用为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统一管理。义务教育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杂费、借读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对政府批准的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


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杂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学,减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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