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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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通知

文号: 川国税函〔200918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的管理,切实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配售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首次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等,根据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业务量,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版位、数量。同时严格将发票的用量控制在一个月内。

()纳税人购买千元版以上大额版发票,纳税人应当场在发票联加盖本单位或个人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告知纳税人后降低发票版位和数量:

1 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发票份数占当期已开具发票份数1 0%以上(10)

2 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比例虽不达10%,但经告知后仍不改正的;

3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投入产出及纳税情况,需合理降低版位和数量的。

()坚持验旧购新制度。纳税人已使用和未使用发票的验旧期限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验旧或缴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发票进行检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应当开具其向税务机关依法领取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以此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纳税人开具的收购清单、码单等其它收购凭证,均不能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

(二)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按顺序号、各联次一次性填开,且金额、数量、品种一致,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要求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广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农产品收购业发票。

()纳税人对零星收购每次支付金额不满百元的,可实行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但汇总开具须附收购清单。每次支付金额超过百元的,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农产品收购发票一律不得跨县()使用。

()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本收购企业企业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

三、加强跨县()购买农产品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管理

()纳税人跨县()购买农产品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必须将异地购买的农产品运回本地,否则,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应在异地收购地开设专门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者个人农产品所需资金汇兑结算的企业一般存款账户、外部存款账户或收购人员个人的储蓄存款账(以下简称专款账户),该专款账户设置数量按一县()一个,且在实际发生收购业务之前,应当就具体购买地、品种、数量、时间段、人员、专款资金账户、运输方式等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备案。

()纳税人在异地购买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所需资金必须全部通过纳税人本地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到异地专款账户,并专款专用。在异地购买农业生产者个人农产品所发生的农产品买价总额不得大于通过纳税人本地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到异地专门账户且已实际发生的资金总额

(四)发生具体收购业务时,收购人员应当按照收购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完整准确填写《四川省农产品异地收购清单》(见附件) (五)纳税人将农产品运回本地入库时,应当根据《四川省农产品异地收购清单》、发生的运输发票凭证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据此抵扣进项税额,《四川省农产品异地收购清单》必须作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附件一同入帐。

四、分离真实买价和收购费用(一)纳税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农产品买价不包括在收购农产品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人工费用、向相关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缴纳的工商费、育林基金等行政规费以及检疫消毒费等其他费用等。纳税人应当将该部分费用单独核算,分别取得相应凭证,如无法取得相关凭证的,可以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相关项目,但应当分别填开。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的市场行情、运输距离、相关行政部门收费等情况,对纳税人支付的农产品买价进行审核,对只有农产品买价而无相应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人工费用等费用的,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该农产品收购发票暂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待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确认后,再进行抵寸口。

五、各地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单笔收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通过金融机构转帐。

六、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用自制收购凭证代替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发票填开项目不齐全、填开内容与其实际交易不相符或虚拟收购业务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农产品销货人的身份不存在或是虚假的农业生产者的;

()取得、自行填开的发票未按规定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每次支付金额超过百元,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的;

()单笔收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未通过金融机构转帐的;

()纳税人异地购买农产品,未按本《通知》规定将相关事宜备案、设立专款账户、填开并保管《四川省农产品异地收购清单》和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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