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执法人员资格规章制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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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资格规章制度

< ':10 5 0 20:10 0 0 -15;' 1.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2.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3. 揭阳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章制度 4.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1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市商务局依法为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应申报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条、履行商务行政执法义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没有获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局要适时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培训,获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年审工作。

第四条、新进、换岗、轮岗人员,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须先参加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程序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申报法制行政主管部门撤消行政执法证件。 1、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背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5、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别人使用的; 6、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7、持未经年审或未能通过年审的证件进展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六条、本制度与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一、为不断进步行政执法队伍执法程度,严格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指为适行行政执法职能的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进展审查和考。

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根本条件是:

1、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

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同等文化程度,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3、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文明执法。 5、清正廉洁,不媒私利,秉公执法。

四、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对执法人员进展资格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五、各种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要按照县法制办的工作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年审工作,及时向县法制办提供本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资料及档案资料。

3揭阳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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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施行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进步我市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程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指导下,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视管理工作。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并应为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获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施行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制止未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制止行政执法主体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三〕具有良好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试。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承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获得行政执法资格,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法律知识,包括行政答应法、行政处分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施行条例等;

〔二〕专业知识,即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详细施行或执行的专业性、行业性法律、法规和规章;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展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在岗不参加培训以及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行政执法证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

第十一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经过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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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自觉承受监视。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主体统一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同意后,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领。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行政执法证申领函;

〔二〕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格〔网上填报,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学历、执法类别、相片采集表〕; 〔三〕本单位“三定规定〞及执法根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五〕行政执法人员学历证明。

委托行政执法的,还应提供行政执法委托书。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证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管理〞。申办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单位必需开通用户,用户开通后由各单位登陆揭阳法制网站或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进入?广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申报,并按要求填报提交申请资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具有审核权的垂直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提交资料。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证实行定期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按要求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在有效期届满前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换证;逾期未审核换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其证件,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逐级上交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件,假设有遗失,由其所在单位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收回行政执法证,逐级上报更换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的执法职能调整,需要更改执法类别的; 〔二〕执法岗位变动,需要更改执法区域或执法类别的;

〔三〕依职权执法、依受权执法或受委托执法等执法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名称、职务有变动的; 〔五〕行政执法证破损不能使用的;

〔六〕其他需要更换行政执法证情形的。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收回行政执法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注销:

〔一〕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已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 〔二〕行政执法人员已退休或逾退休年龄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已调离执法岗位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擅自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本规定第十九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收回行政执法证情形的。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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