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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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细则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3.01.04 【实施日期】1993.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 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3年1月4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省境内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1 / 3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土地出让金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交纳的合同改约补偿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者将其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上、地下建筑物一同转让)给其他使用者时,土地发生增值的,由土地使用权转让者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交纳的土地增值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上、地下建筑物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3.土地使用金

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增值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还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各地、市可根据情况自己确定。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按下述标准缴纳: 2 / 3










1、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直接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成交金额

或交易总额全部作为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重新签订合同,并比照前款的规定将收取的出让金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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