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思考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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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思考及建议

作者:黄萍

来源:《魅力中国》2018年第51

摘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改革方案,自201911日起,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在征管方面的核心优势,实现税费同征同。但改革方案尚未明确是采取税务代征还是税务部门全责征收模式,建议构建科学理模式,有策略地逐步推进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模式。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税务部门 一、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改革背景

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收,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民幸福感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的老龄化加速,社会保险支出的规模逐步增加,社保费的征缴便成为社会保障工作关注的重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可分为核定和征收两大部分,具体包括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征收、缴费记录及确认、稽核、清欠等环节。

目前国内外对社保费的征收管理研究表明,不同国家的不同阶段及其不同的国情所选择的征收主体是不同的。主要的征收主体有:社保部门、税务部门及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自治机构。德国和美国已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科学的缴费激励机制、健全的信息系统和完善的监督机制,采用哪种征收主体皆可保证征收效率。我国实行的是双主体下的三种征收模式,只有少数研究支持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更多的研究是支持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即便是不支持税务征收的研究,也并不否认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而是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根本问题存在担忧,认为即使由税务部门征收也无法解决。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存在逃费、欠费现象,导致征缴率低。据20122016年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22016年间,基金征收收入增幅连续5年低于支出增幅,其中,社保费基金收入增加1.74倍,而支出增加了2.01倍。如何实现社保基金的稳定运转,国务院发布的改革方案明确,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以下简称《社保法》)的规定,社保费的征收职责授权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目前我国有21个省市是税务机关征收,12个省是社保经办机构部门征收。目前的征收模式存在较大争议,亟待统一。河北和青海仅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的,有的省份仅征收单位参保人的社保费,黑龙江仅对特定行业由社保经办机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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