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档案管理办法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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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档案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及集团内企业:

为了统一集团公司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集团公司特指四川***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内企业是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

二、财务档案特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的财务资料。财务方面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财务档案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账等。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务档案移交清册,财务档案管理清册,财务档案销毁清册,其他应当保存的财务资料。

三、财务档案的归档

(一)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每月形成的财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财务重要电子文档资料应拷贝存储。

(二)各企业财务部门当年形成的财务档案,应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日(531日)一个月内,将财务档案完整移交集团公司档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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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集中保管,任何人不得毁损或据为己有。

(三)财务档案移交时,移交人必须编制移交清册与接手人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当按照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上级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移交人、接手人、监交人应当移交清册上签名确认。

(四)财务档案移交清册包括但不限于移交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四、财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一)集团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财务档案。

(二)档案管理部门应确保财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三)财务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制、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应填写《财务档案利用申请表》报集团公司负责人批准。

(四)档案管理人应建档案使用登记表,档案使用登记表应登记申请人姓名、日期、利用的资料名称及卷号、利用方式、是否已归档等进行登记,外借的还应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五)查阅档案只能在档案管理人监督下进行,复制档案只能由档案管理人复印后提供复印件,外借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督促按期归还。

(六)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在财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七)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财务档案保管期限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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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会计账薄 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 固定资产卡片 其他辅助账薄 财务会计报告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30 30 30 30 30 30 10 永久 10 10 10 30 永久 永久 永久



备注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财务资料 银行存款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纳税申报单 财务档案移交清册 财务档案保管清册 财务档案销毁清册 其他财务资料

(八)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除本办法规定不得销毁的情形外,可以按照集团公司档案规定程序造册销毁。

(九)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保管至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五、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四川***集团有限公司 201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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