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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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章程

业委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则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小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明亮的环境。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一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三条:本会权利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5、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6、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管业管理;


第四条:本会义务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议定事项可采取集中会议或书面征求等形式。

第三章会议第一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人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总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三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四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当本物业由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五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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