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案例: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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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讨论

婚姻法案例

案例一:经济补偿协议效力之辩

案情简介:2010年初,王某(女)与张某(男)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并很快共同生活在一起。为慎重起见,婚前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保障协议,内容主要为:“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婚后不许背叛,若一方背叛则必须向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之后不久,王某发现张某原来在老家已经结婚,虽然张某称感情破裂但尚未离婚。20119月,王某向张某提出分手,并认为因张某背叛了自己的感情,导致自身深受伤害,要求张某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赔偿自己10万元。张某不同意分手,也不同意赔偿,经多方协调无果,20121月王某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并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

小组成员:吕海燕、陈煜倩、王晓姣、任莉莎、孙佳乐、张海东、吴儒风、冯永元、王秋鸣、马西荣、席丽丹、李雪、李婷、王坤

徐健、朱晓丽、季婷婷、罗圆、杨丽君、孟晓宇、张姮、冯甜、刘晓丽

案例二:按揭房屋分割之疑难

案情简介:郭某(女)与李某(男)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准备结婚。在办理登记前,双方父母商议为孩子办理结婚用房事宜,最后商定男方出资26万付房屋首付款,女方负责房屋装潢。2008年底李某缴付首付款26万,与镇江市苏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得金山公园对面朗香园小区住宅一套,房屋总价为60万。但由于期房交付问题,200951日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200911日双方正式登记结婚,婚后房屋贷款由女方公积金负担。2010年春郭某、李某由于孩子出生矛盾重重准备离婚,并诉至镇江市京


口区人民法院。

小组成员:曹澜、吴焕、罗灵玲、沈秀秀、杨梦、岑丹萍、华飞、刘庆、唐永童、安燕龙、姜威、杨鹏飞、翁国梁、苏亚冬

丁旭姣、陆章琴、孔娥、孙佳欢、施璇、钱梦娇、崔伟翠、邓梦媛、张明辉

案例三:离婚条件之限定

案情简介:原告:李春祥,男,28岁,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朱璟,李春祥之母。 被告:欧燕峰,女,27岁。

李春祥与欧燕峰于2005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李依(两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8839日因交通事故,李春祥被汽车撞伤,头左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Ⅰ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2010427日,李春祥之母朱璟以李春祥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李春祥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欧燕峰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李春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欧燕峰离婚。朱璟并委托李春祥之姐李春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燕峰则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小组成员:张李铭、沈晓阳、樊金勇、袁渊、薛志祥、张天翼、王璇、岳靓、周凌霜、刘艺兰、周静、顾霞、徐小平、王红莲

李世昌、王超、张茂诚、郑芬燕、袁佳蓓、曹亚芹、杨娟、王芳、左梦


案例四:非婚同居财产认定之判断

20051月,被告刘远臻(男)与被继承人彭浩明(男)在北京相识,并很快发展为同性朋友,共同生活在一起。20068月,彭浩明以个人名义申请宅基地建房(昆明市五华区北仑社区居民委员会北仑351号)2007年彭浩明与被告刘远臻共同出资建成本案争讼房屋,并由二人共同居住。20101月,彭浩明不幸遭遇车祸,在治疗一年后去世。在此期间,彭浩明始终由刘远臻一人照顾。201161日,原告彭浩春、彭浩国(彭浩明两位哥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昆明市五华区北仑社区居民委员会北仑351号三层楼房一幢,并确认两原告为财产所有人。

小组成员:秦霞、蒋银花、吴玮钦、汪事成、谢文彬、范侃、赵魏、单磊、李悦、沈乐、吴建驰、彭鹏飞、黄赵阳、王杰

杨婷怡、高彩娟、张舒、程子彧、王慧瑶、何文霞、顾佩、彭亚媛、陆园丁、薛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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