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新闻一则并作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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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新闻一则并作简析

200929日,震惊全国的随州特大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XXX一审被判处死刑。很多传媒报道了这条新闻。北京晚报的新闻标题是《杀人恶魔XXX一审获死刑》文中还配上了警方押解XXX走上法庭的正面图片,犯罪嫌疑人的形象十分清晰地呈现在读者面前。这些,我们已经习以为常,因为相当多的法制新闻都是这种报道方式,这有什么问题吗?问题确实较多,只是我们没有意识到。不能使用妖魔化的词句描绘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从标题的称谓“恶魔”来看,把犯罪嫌疑人不当人看,这是以诸如小说《西游记》等作为判断的参照系,而不是严肃的法律语言。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被判有罪,罪犯被剥夺了人身权和政治权利,但仍然拥有人格权以及包括名誉权在内的民事权利,不能使用“恶魔”来描述他。记者的职责是客观报道事实,不应该将个人的情绪和价值判断加于对事实的叙述之中。这种非法治的描述新闻,在我国已经有很多年的历史,现在新闻工作职业化,就需要从具体的一点一滴做起,从报道语言上先规范起来。使用严谨的法律语言报道法制新闻,应当成为传媒职业规范的一部分。此前,我国已经发生多起被判有罪的当事人起诉传媒的事件,例如一位被判有罪的女性贪官起诉传媒侮辱她,因为传媒在报道中对她的称谓是侮辱人格的。

一般来说,在报道一审判决时,对犯罪嫌疑人的称谓,虽然可以使用××犯,但是不能因此进一步延伸到其他称谓,诸如“杀人恶魔”这样的称谓,即使最后定罪是杀人犯,也是不能使用的,因为这涉及到侮辱当事人的人格。关于“恶魔”“狂魔”之类的称谓,在法制报道中并不少见。随便查阅近几年的报纸或者网络,不时可以发现诸如《陕西“杀人狂”邱兴华一审被判处死刑》、―《广东杀人魔张


友添2年酿10 11命案一审被判死刑》《甘肃临洮杀人魔被处以极刑》之类的标题,而报道的媒体,从都市类报纸到专业的法制类报纸,从全国性大报到地方报纸,从传统媒体到新兴媒体,无不可以找到类似不规范报道的实例。而在法治国家,即使是大众化的小报,在称谓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时,亦是很小心的,以防成为被告。不能妖魔化被告,这是国际新闻业界一种不言而喻的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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