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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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书,免责

免责声明书

1. 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利用协议来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第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合同条款的一种;第二,免责条款必须明确表达,不能含糊不清,不允许法官假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2. 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和无效性

(1)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性或无效。免责条款以意图的表达为基础,旨在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因此,它是民事行为,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调整第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四十条。

(2)基于风险分摊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性或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或无效。

(4)豁免条款的有效性或无效是根据违约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但我国尚未采用。

免责声明(Disclaimer),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声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和债权人的过错是免责的条件。

中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债权人的过错:《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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