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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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防治,工作制度

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制度

一、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1蚊;(2)蝇;(3)蟑螂;(4)鼠;(5)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搞好局机关、各下属单位卫生,并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五、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六、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工作预算,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七、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要有必要的病媒生物防治设施(有毒饵盒、鼠夹、防鼠网、纱门纱窗、灭蝇灯等),对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要定期进行,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

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

下列生物:

(一)蚊; (二)蝇; (三)蟑螂; (四)鼠;

(五)省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 各级爱卫会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本级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

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 县(区)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

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 (四)表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

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

(社区)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 县(区)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

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第八条 县(区)爱卫会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社区)等要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

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九条 医院、宾馆、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第十条 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一条 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

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

使用违禁药品。

第十三条 县(区)爱卫会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有责任单位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

结果报告爱卫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

作。


第十五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

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工作预算。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

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要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有新

的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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