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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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

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6

【案件字号】(2020)01民终3396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锋龚耘白福群 【审理法官】赵锋龚耘白福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宏;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宏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宏

【当事人-公司】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宏

【被告】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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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1:06:48

张宏、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民终339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正西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林意。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宏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宏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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