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及丢失招领办理须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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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及丢失招领办理须知

一、申办条件

公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本人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就近派出所户政窗口或户政中心申报挂失。本市户籍居民可到任意派出所户政窗口或户政中心办理补领手续,非本市户籍居民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本市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应当主动上交到就近派出所户政窗口或户政中心。

二、申报程序

公民申报挂失居民身份证须到就近派出所户政窗口或户政中心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报人提供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查询申报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验一致的,应当当场受理;挂失的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身份核验未通过的,不予受理挂失申报。

公安机关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在《丢失居民身份证招领登记表》登记相关信息,并由捡拾人签字确认。受理民警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验证)机具核实捡拾证件机读芯片是否损坏、是否登记指纹信息,并查询核实是否已补领新证。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有效证件,予以保存,其余证件按规定销毁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有效证件,户籍窗口要尽可能联系通知失主。发还丢失居民身份证,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并在《丢失居民身份证招领登记表》上做好发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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