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概论课程报告1

2022-04-01 02:22:1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社会学概论课程报告1》,欢迎阅读!
社会学,概论,课程,报告

浅谈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



近几年来接二连三爆出社会食品安全问题。2003年含敌敌畏的金华火腿,对肠食道胃粘膜有影响,可能致死;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大头娃娃”,营养不良导致免疫力低下,严重可致死;2005年碘超标的雀巢奶粉,影响甲状腺功能;2006年含瘦肉精的猪肉,人食用会出现头晕、恶心、手脚颤抖,甚至心脏骤停致昏迷死亡;2008年含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可能导致肾结石,肾衰竭等泌尿系统疾病,严重者可致死。 在我们的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食物。在提倡绿色食品、健康食品的今天,还是有一些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要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更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分析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1、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 (1)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 (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 (3)重金属污染,即在农禽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物质。 2、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的情况屡屡发生。 (1)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2)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3)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其中绝大部分对人体身体有害)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范和保障食品安全体系。总观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 1995年正式出台的《食品卫生法》应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作出规定的法律。但是现在的《食品卫生法》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食品卫生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总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这样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就会使许多有害物资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又如该法中没有规定为假冒伪劣食品销售者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予以处罚的内容,应当说这是在规范食品市场法律中的重大缺陷。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已有10多年,有必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和强化,以有效制止和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有损食品安全的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化工作亟待加强。 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究其根本是要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首先,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分门类的,囊括立法、执法、法律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法律体系。其次,法律体系功能的发挥要通过法律体系的结构来实现,法律体系的结构本身就体现着法律体系的功能。因此,构建法律体系首先需要的是赋予该体系一种科学合理的结构。就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我们必须承认: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仍有待进一步的科学化、合理化。 ()我国食品安全体系中的界定问题。 1、食品安全体系中“角色不清”职能部门既制定和解释法规、标准,又行使执法功能,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滋生腐败,食品安全难以真正落实。 2、食品安全管理中“权限不清”卫生部、农业部、环保总局、粮食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的职能权限界定不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是应势而生。 3不同安全等级的食品“定义不清”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生态食品、无公害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A,AA)等,名词繁多,增加了消费者识别食品安全等级的难度和市




场的不透明度。 ()我国食品安全范畴的局限性。 在我国,常以食品卫生管理取代了食品安全管理,对于“食品初级生产过程中安全操作生产对食品安全性和适宜性的影响”重视不够。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限制。 我国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一直沿用良好操作规范(GMP)管理系统(即是政府制定强制性的食品生产、贮存卫生法规,来确保食品卫生无害的体系)。但它们和FAO/WHO的《国际食品法典》推荐“HACCP体系”(即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性的系统),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国食品安全法律的系统性不够。 由于我国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基础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 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些对策建议 (一)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好其监管职责,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 加强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应当成为政府的头等大事,这就要求政府:要加强对食品的准入市场管制,提高食品的准入市场门槛,严防“三无”食品流入市场;要有效规范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无证加工食品的行为;要整合食品安全监督、检测资源,更新检测装备,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对食品从生产、加工、管理、贮运、包装到销售的全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的监控;要全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规范食品采购渠道,从源头上控制不安全、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二)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首先,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系统。对此,我们可以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食品安全生产领域内的法律制度,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方面的具体标准。同时,要提高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使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其次,要加强法律法规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力度。中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对违法企业只能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额度不高的罚款(一般都是在3万元以下)只有“情节严重”才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可见,中国法律中对食品犯罪的处罚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都要轻得多。这样轻的处罚,使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比守法成本还要低,所以这对于打击制造低劣、伪冒食品者几乎起不到威慑作用。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巨额赔偿制度,对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不安全食品的厂商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加重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达到足以震慑其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作用。 (三)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 通过加大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使消费者了解更多的食品安全常识和健康饮食知识,使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辨别问题食品的能力,自觉抵制“问题食品”把食用不合格食品杜绝于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之外。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工具,定期组织健康饮食宣传活动,有计划地报道食品安全知识,并且要及时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一些不法厂商及其商品,披露最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以保障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 (四)初步建立食品安全教育宣传体系 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中,教育宣传体系的作用不能小觑。宣传教育工作是在全社会营造食品安全氛围的基础,应当突出主题、注重实效,以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水平。教育宣传体系应当包括: 1、建立食品安全教育机构 2、通过各种方式开展食品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 3、对公众进行食品科普教育 其实这些对策建议只是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的一部分方法,治标不治本而已,然而要想从根本上治理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政府法律制度的监管,更加需要加强人们的道德和思想建设,只有从根本上解决,才能彻底解决。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2df055fea300a6c30d229f7f.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