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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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xx教育xx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并结合《xx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和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由成人教育学院向校学位办提名,校学位办审核并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二)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学专业的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者。

第四条 已取得毕业资格、但所学专业的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1.5且<2.0的学生,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xx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答辩认定(必须注明作者单位xx理工大学,论文发表时间夏季毕业生截止毕业当年的531(夏季毕业)1131日(冬季毕业),以期刊内的出版日期为准)

(二)在“xx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参展,经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xx理工大学,作品发表时间夏季毕业生截止毕业当年的531日(夏季毕业)或1131日(冬季毕业),以期刊内的出版日期为准)

(三)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达到复试分数线; (四)获得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六)高中起点本科前四年、专科起点本科前二年课程学习成绩列专业或专业方向30%


(七)其他虽未列入但确能证明与以上所列各条水平相当的条款。

有上述情况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成教学院初审,经校学位办审核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作结业处理者;

(二)有不符合学校其它相关规定者。

第六条 对已毕业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毕业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结业生经补考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补授学位。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推荐、审核、批准和授予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定于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进行。 (二)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授予条件,审核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材料后向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附相关申请材料。

(三)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对成人教育学院提交的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同意授予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注明获得者通过何种学习形式。证书的填发日期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之日为准。

第九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授予有关规定时,通过复议,可以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9级学生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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