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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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渝化职院〔20129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院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教财〔200625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处是一级财务机构,统一负责学院各项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收费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费。

第二章 收费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的职能部门,各类收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学院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五条 学院学生处、各系部等相关部门应配合财务处共同完成学生收费工作 第六条 学院在收取学生费用时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 学院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收费的标准

第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局审批各层次、各类专业收费标准,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九条 以学院或系部名义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非学历的培训服务,按照服务对象自愿原则,可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收取标准,应按相关规定制定,并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学院收费严格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各类学生休学后,按重新就读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四章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学生在校期间的服务性收费和各种代收费,由具体负责管理的部门根教育教学的需要提出申请,经校务会审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学院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服务性收费的收取,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以学生自愿为前提; 2.坚持非营利性; 3.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4.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5.严禁强制服务;


第十三条 代收费的管理,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院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代收费的收取,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不得强行统一收取;

2.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 3.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4.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章 收费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要在校园内通过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学生公示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收取学费需在招生简章中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收费项目、标准。

第六章 收费的方式及说明

第十六条 学生缴费管理,坚持“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院各类、各层次学生的收费实行委托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银行转账、刷卡缴费方式收取。

第十八条 新生在尚未办理银行卡之前,报到时可采取银行转账、刷卡缴费;老生每学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缴费期限之前(报到日前15日)将应缴学杂费足额存入约定的银行卡内,银行将按学院通知的缴款清单一次扣清。

银行代扣成功后,财务处应在学生报到之前将银行扣款成功清单交各系部,各系部凭银行扣款成功的清单报到注册。财务处应在学生报到30日内按班级开具学生缴费票据,并交各系部统一发放学生。

第十九条 财务处学期期末应组织协调对学生缴费信息的核对工作。教务处需提供学生基础信息(姓名、班级、专业、身份证号码、学生状态),财务处提供应缴学费金额、学生处提供学生住宿标准、党政办汇总经校务会批准的学生代收费项目和金额。财务处应在学生缴费期之前(报到日前20日)将学生缴费明细表纸质和电子文档交银行。

第二十条 通过银行转账缴费的学生,需在汇款单用途栏内注明学生姓名、专业或班级,在报到时学生凭汇款单报到注册。刷卡的学生凭pos小票报到注册,财务处在学生报30内按班级开具学生缴费票据。并交各系部统一发放学生。

第七章 几种特殊情况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足额交清学费的,应提出书面缓交申请,辅导员对缓缴事由负责落实,系书记审核(审核是否属于缓交范围),学生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缓缴时间原则不超过一学期,学生缓缴申请统一交各系部,由系部对学生欠费情况整理汇总后,将汇总表交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各系部负责会同财务处对学生学费、住宿费的催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和复学的收费规定:

1.当学年已缴清费用,中途因故休学,当学年复学并就读于原年级的学生,不再收取


学费。

2.当学年已缴清费用,中途因故休学,当年不复学的学生,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计算应退费用,但学院暂不办理退款,待复学时从应缴学费中扣除应退费用。当学年未缴费直接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期满复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时,按照所在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十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当学年按原专业年级与转入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的差额多退少补,以后学年的学杂费按转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休学、以及其他原因等变化情况,由教务处书面通知财务处,学院财务处办理学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缴费后,因各种原因办理退学,学院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每年按10个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的日期计算,当月15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代收费按实结算退还。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负责办理学生退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办理退费时,学生需持退学文件、交费凭据、身份证明、刷卡缴费的需pos小票,审批签字的领款单到财务处办理退费。

第二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12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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