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规定子女三情形下可选父母姓外其他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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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子女三情形下可选父母姓外其他姓氏



民法、婚姻法

三情形可选父母姓外其他姓氏 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回复祖姓,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等三情形可选择改姓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民法和婚姻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释: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 两条法规实践中存在困难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7日在北京开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向会议作民法、婚姻法有关条款解释(草案)的说明。

民法中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学术界和当事人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准也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一些实际困难。针对现实问题,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释明法律含义。

信春鹰表示,法制工作委员会赴广东、湖南、浙江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了各部门、专家、律师、群众的意见,结合姓氏选取的实际情况,最终形成了此解释草案。 三情形可选父母姓之外姓氏 信春鹰表示,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通过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

实践中,也有一些公民因回复祖姓、由他人扶养等原因,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信春鹰表示,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草案明确:一是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共同利益。

二是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有其他正当理由。 本版稿件采写 新京报记者张婷 -纵深

改姓申请五花八门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学术界和当事人对民法、婚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准也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一些实际困难。 纪念乔布斯改姓遭拒

如今,越来越多的公民提出使用姓名权的主张。此种情况之下,公民行使姓名权的主张与法律对姓名权保护的限制的不明确,产生了碰撞与争议。 20128月浙江衢州一对果粉”(苹果的粉丝,简称果粉”)夫妇想让自己刚出生的孩子姓乔,以纪念乔布斯。然而,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其中明确指出,新生儿在户口登记时的姓名,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这对夫妇想让孩子姓乔的要求被公安机关拒绝。浙江衢州信阳派出所据此规定,最终拒绝了孩子父母为孩子改姓的申请。


中山大学法学教授张民安介绍,实践中,的确遇到一些父母为孩子取他姓的特殊事例,如有人为了标新立异,将孩子取姓为有的孩子姓父母要求将孩子姓拆分为木子孩子姓,拆分为广林。还有的父母因受他人恩惠,为了感恩,希望将其孩子随恩人的姓。除此之外,还有因风水原因而要求改名的。

新京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各地派出所户籍科在登记居民变更姓名时,要求不尽相同,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准也不同。依据我国于1958年公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变更姓名时,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何种情况下允许变更姓名,何种情况下不允许,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公安机关无论同意还是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无章可循,容易陷入尴尬境地。 各地改姓规定不同

新京报记者梳理相关资料发现,湖南省、浙江省、山东省均根据当地颁布的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江、山东为试行)处理公民姓名登记管理。 广东省目前没有专门规范公民选取姓氏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副处长介绍,考虑到实际需要,2003年省公安厅批复,在四种情况下,公民可以更改姓氏。 而四省列举的公民可更改姓氏的情形数量也不一致。广东、浙江为4情形,湖南为7情形,山东为5情形。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以上四省的规定虽然不尽相同,但也具有一些共同点:如四省都对婚姻关系及收养关系变更作出了规定;广东省和湖南省都对宗教名世俗名更换作出了规定;湖南、浙江、山东都指出了对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况也可进行变更登记。浙江省与山东省都指出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应从严掌握 草案有助厘清争议

姓是家族传承的代码,显示着家庭系谱,同时还为民事交易活动和其他人类活动提供方便。每个人都有姓名权,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由父母代为行使,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指出,我国法律也是如此,原则上孩子应当从父姓或从母姓,时,法律也要为一些特殊情况开口子,要尽量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法研究专家夏呤兰认为,民法通则是保护性规定,侧重说明公民享有姓名权;婚姻法是赋权性规定,侧重说明父母双方有权协商子女的姓氏,两者是不矛盾的。对于父母协商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子女成年后要求改姓的情况,婚姻法没有作出排除性的规定,但中国的姓氏传承具有文化传承意义,从这个角度讲,赞成公民在父姓或者母姓中选取姓氏。

此次草案明确姓氏问题,有利于各地区不同的规定进行整合和统一。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许荣律师认为,从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以及规范我国户籍、信息管理制度上看,是非常及时且有必要的举措。草案的出台,可以为各派出所实行姓名变更登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厘清之前存在的争议和尴尬。 现行两法律相关条款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草案中可选择其他姓氏情形

此次,草案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情形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案例:来自湖南常德的陈先生表示,自己的父亲姓龙,母亲姓刘,自己既没有随父姓,也没有随母姓。他说,当年自己的爷爷是上门女婿,父亲出生后随了母姓,即随了陈先生奶奶的姓。而到了自己这一代,父亲希望我能回复到祖姓,我就改回了爷爷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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