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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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

理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3.04 【实施日期】2011.03.04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为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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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即: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核定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应按照国务院 2 / 3










规定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各级地

税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对国地税共管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国税机关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进行计算征收;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照核定的定额进行计算征收。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税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联合核定定额。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附件1)。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具体执行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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