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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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江县调元学校 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








罗江县调元学校

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制度

第一条 学校应成立食堂(小卖部)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食堂及小卖部的经营方式、人员安排、安全、卫生、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食堂、小卖部,学校必须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这些食堂、小卖部的经营行为的监督、查,确保经营者服从学校管理。同承包经营者签定合同时,强调服从学校管理、守法经营、安全卫生经营等条款,并建立安全保证金和卫生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 学校食堂和小卖部必须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并每年定期进行体检。食堂、小卖部的各种硬件设施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

第四条 建立各项安全卫生制度和岗位责作制度,并张贴上墙。各种防火、防盗、防中毒设施齐全。食堂和小卖部内应有一定的文化氛围。

第五条 学校要不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安全意识和服务育人意识;要通过不同途径,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

第六条 采购人员按计划采购物资,大宗食品要实施招标和定点采购制度,确保所购物资符合卫生要求和质优价廉。购食品时,要坚持索证制度。

第七条 仓库内物品堆放整齐、离地离墙,物品不得霉烂变质,无故造成损失的,保管员负责赔偿;严格入库出库手续,仓库不得出售食品;食堂的灭蝇、灭鼠、消毒药品应有专柜存放、专人使用,并有明显标志,严禁同食品调料杂放。


第八条 食品的制作和销售流程必须严格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进行。变质、过期、来路不明的食品不得制作、销售;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每样食品必须留足250克,留样食品必须保留24小时。小卖部不得销售自制食品。

第九条 食堂供应的饭菜应在校医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注意营养成份的搭配。售饭时间必须执行学校规定,学校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供应时间,应提前通知司务长。

第十条 食品制作的过程中,从业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佩证上岗,不吸烟,不做有碍雅观和卫生的动作。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做好食堂清洁卫生打扫,认真执行卫生“五四”制度:I)物品变质霉烂不采购、不验收、不加工、不出售。(2)食品生与熟分开,成品与半成品分开,食物与非食物分开,生熟饭菜分开。(3)餐具一洗二汰三冲四消毒。(4)保持食堂区域环境卫生,做到无灰尘、无垃圾、无污水、无害虫老鼠。5)炊事员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衣服。

第十二条 非食堂人员禁止进人食堂操作间和仓库,防止有病人员带人细菌、病毒。

第十三条 就餐人员进食堂就餐,一律排队买饭,不准互相嬉笑打闹,不准在餐厅抽烟、吐痰、大声喧哗,不准刁难工作人员。严格遵守食堂卫生制度,确保食堂整洁卫生。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要文明服务,做到热情、礼貌、公平建立师生意见箱,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及时改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务处管理员经常深入了解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帮助解决具体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每天指派人员对食堂、小卖部的卫生、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考核。所有检查、考核资料妥善保管、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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