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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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文件

滨财金〔200710

关于印发《滨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现将制订的《滨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滨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 信用担保 体系建设 办法 印发 通知

抄报:省财政厅,市政府,邓向阳市长,胡炳山副市长,崔明月副秘书长

抄送: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法院,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级各商业银行,

市农联社,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担保行业协会,本局各局长、预算科、国库科 滨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 5 22 日印发



滨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省政府《关于做强做大我省金融业的意见》(鲁政发[2006]123号)和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机构的意见(试行)(滨政发[2004]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基金是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的用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资金;当年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基金使用应遵循“调动各方优势,促进体系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担保机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奖励;

(二)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做出突出贡献部门的奖励; (三)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培训项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参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一)滨州市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专业从事和兼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半年以上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参加滨州市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三)有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对被保企业的保前调查、保后跟踪制度; (四)遵守国家各项政策,具备一定的信用等级,没有任何违规失信记录; (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担保机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能力; (二)担保业绩;

(三)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力; (四)担保机构规范运作情况; (五)担保机构的无形资产。

第八条 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的金融、司法、政府有关经济主管部门、担保行业协会,可以申请参加突出贡献奖励考评。

第九条 市担保行业协会、市银监局、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经认定同意,可以作为主办单位组织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方面的培训,申请财政专项经费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受理程序

第十条 每年58日至531日为担保机构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申报材料受理期限。

第十一条 符合参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条件的担保机构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滨州市信用担保机构经营业绩考核申请表; (二)机构登记、注册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证明材料(包括被担保中小企业名称、担保额、担保时限等);

(四)资本金增减数额、时间证明材料;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六)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情况; (七)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或认证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八)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每年58日至531日为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受理期限。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突出贡献奖励考评的金融、司法、担保行业协会、政府相关经济主管部门,需提供有数字、有说明、有列举的正式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经财政部门认定同意举办的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培训项目,要求财政部门给予经费补助的,可随时申请,经研究审定后,给予专项培训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申请市财政局培训补助资金的培训主办部门,需提供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内容、参加的部门和人数、日程安排、聘请讲师情况、经费预算、经费筹集方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内容的正式申请材料。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3085732b4b73f242336c5ff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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