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医共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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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优化资源结构提高优质资源利用效率建立科学有效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分工协作机制整体提高县域医疗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促进县乡村三级联动发展同步提高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能力在县医改办领导下和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由**县人民医院牵头与**乡卫生院等8家乡镇卫生院、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22村卫生室组建“**县县域内医疗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医疗服务共同体)”为规范医疗服务共同体的运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运行原则: 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上下联动、共同发展。 第三条目标: 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机制让群众就近享受优质医疗服务。

第四条 宗旨: 以县医院的资源、技术为支撑带动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快速提升; 以医保打包付费改革为切入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纽带推进分级诊疗。

第二章医疗服务共同体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机构组成,组建理事会: 医疗服务共同体内各成员单位均为理事理事长1(由医院院长担任)副理事长由医疗服务共同体内全体理事会议推选产生。设立医疗服务共同体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民医院医务科负责医疗服务共同体日常事务管理及各成员单位联络协调及资金结算工作。各成员单位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医疗服务共同体本院有关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医疗服务共同体及成员单位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职责

()制定医疗服务共同体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

()制定并在医疗服务共同体各医疗机构推行统一标准的运营管理制度和职责规范。 ()科学合理地确定医疗服务共同体内各医疗机构的规模布局和功能。

()建立医疗服务共同体内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制定在各医疗机构之间实现分级诊疗、双向转诊、上下联动、差异化服务、大型医疗设备共享和检查结果互认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制定医疗服务共同体医疗机构管理层的任职资格、选拔任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 对医疗服务共同体内医疗机构人力资源、资金、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建立医疗服务共同体各医疗机构物资统一配送体系实现后勤保障系统资源共享。

()统筹医疗服务共同体内各医疗机构的专业学科发展、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及重要人才的引进。

()统一组织科研项目以及重大技术项目的攻关。

()规范各种业务管理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建立各种检验、功能检查项目申请和实现业务管理资源的共享。建工会学发标准的信息逐步建立医疗服务共同体统检查报告的通用制度平台实现网络系统和数据信息的共享。

(十一)对医疗服务共同体成员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管理指导。 (十二)拟定医疗收入和保结余资金在成员单位之间的分配。 (十三)修改章程,决定医联体其它有关事项等。 第七条 县医院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医疗服务共同体内各项规章制度承担一般疑难复杂疾病和常见多发病的诊疗: 实现与成员单位有效对接做好辖区病人的接、转诊等管理工作, 统筹协调医疗服务共同体内各医疗机构床位的使用和管理建立一体化管理机制; 做好医务人员上下交流和出诊工作,承担成员单位专科对口扶持、人员带教与培训、检查检验绿色通道和远程会诊等工作。负责组


织医疗服务共同体日常工作例会做好工作信息和数据的收集、汇总等其他工作及时向县医疗服务共同体领导小组和县卫计局报送。 第八条 成员单位职责:

() 承担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慢性病治疗管理开展部分常规诊疗技术和康复、护理等治疗。负责接受上级医院根据需要下转病人的后续治疗。

() 负责中心卫生室开展居民签约服务工作的推广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居民签约就诊引导患者优先在基层、县内就诊逐级转诊确保本区域内病人县域就诊率逐年提高并达到90%左右。 () 接受医疗服务共同体理事会的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医疗服务共同体理事会决定服从理事会纪律支持医疗服务共同体工作维护医疗服务共同体的利益完成医疗服务共同体理事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1、组织制定双向转诊、负责医疗服务共同体的日常工作运行对口扶持人员培训。检验检查绿色通道建立面向成员单位的会诊、诊断。落实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医务人员在县域共同体内、对口帮扶的医疗机构执业不需要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2、承担一般疑难复杂疾病和常见多发病的诊疗开展具有较高技术合量的医疗技术和常规诊疗技术努力控制县城住院病人外转为实现将90%左右住院患者留在县内提供技术支撑、负责成员单位上转病人的接受及治疗并确保建立上转病人接诊绿色通道为上转患者提供良好服务。 3、负责联系上级医院确定县外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作为县外转诊定点医院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做好县内外转病人的转诊服务。转出病人相对集中送往合作医院并定期评估合作医院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及病人满意度等。

4、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医疗服务共同体内医疗机构的后勤化社会服务。 5、拟定医保结余资金在成员单位之间的分配草案并享有结余资金受益权。

第十条 医疗服务共同体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医疗服务共同体成员平等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共同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医疗服务共同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 在医疗服务共同体内的资源共享权。

()成员单位可增挂“**县县域内医共体**分院牌子。 () 对医疗服务共同体的工作进行监督。 () 享有医保资金结余的受益分配权。

() 医疗服务共同体理事会赋子的其他权利。 () 享有向牵头单位提出技术帮扶需求的权利。 医疗服务共同体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医疗服务共同体理事会的决议服从医疗服务共同体理事会的管理。 ()维护医疗服务共同体的声誉和利益。

()医疗服务共同体成员之员之间实行双向转诊。 ()团结合作顾全大局加强内部管理。

()医疗服务共同体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监督与问责

第十一条 本医疗服务共同体内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章程要求开展工作并接受理事会县医疗服务共同体领导小组、县卫计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医疗服务共同体成员单位问发生的有关争议首先由理事会会议解决。理事会不能解决的争议提请县医疗服务共同体领导小组、县卫计局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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