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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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杭房局[1996]278

【发布部门】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7.01.01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费(1996)266文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杭州市区物业公司开展对城市住宅小区、别墅、高级公寓等高档住宅及办公楼、商住楼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1 / 2










第三条 杭州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全

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实施。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委托,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提供有偿服务所收取费用。

第五条 物业公司应按规定经资格审批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合理与业主承受力相适应的原则,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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