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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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社会监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市财政局聘请,以独立身份依法对全市各部门和单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市各部门和单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指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交易活动。 第四条 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热心监督工作,了解招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适应招投标监督工作需要。

监督员原则上从我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和社会群众代表中聘请。

第五条 监督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中心的统一安排下,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每年新立项和在建的重点工程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概(预)算审计和招投标工作情况,由中心会同市监察局,组织相关人员,同时邀请社会监督员,适时进行项目的实际操作特别是标后管理、工程变更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努力防止出现违反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的不良行为。

(二)对招投标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关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招投标活动,及时收集社会各阶层对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和反响,并对如何进一步深化全市招投标体制、提高招投标工作水平开展调研,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有关部门的业务运作、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采取明查暗访多种方式,中心工作人员、业主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投标有关部门的日常操作、服务水平、廉洁自律等情况开展监督,指导和帮助有关部门提高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问题严重的在向中心反馈的同时,可向市监察机关反映。协助并配合中心、市监察机关等单位对违反招投标政策的行为、相关招投标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四)积极宣传各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大力宣传招投标工作形势、作用、政策及动态,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树立招投标意识,推进“阳光政务”,努力营造和谐、文明、安定的社会环境。 (五)列席招投标协调机制会议。对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中涉及相关行业监督、市场交易服务等重大问题,中心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时,同时,邀请部分社会监督员列席会议,全程监督协调机制的具体运行和实效。

第六条 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及相关执行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及评标(评审)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三)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

(四)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及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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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加或者列席相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会议,了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参加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第七条 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开标现场进行监督,并提出监督意见;

(三)客观公正地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情况;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及违法违规案件。 第八条 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活动。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本人在三年内曾在参加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人(供应商)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该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中任职、担任顾问或持有股份,与该项目投标人(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

(三)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四)接受监督邀请后不得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

(五)不得向外界泄露交易项目评审情况,不得从事有损于监督员形象的活动; (六)其它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监督员由中心、市财政局联合聘请,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监督员聘期一般为23年,聘期满后,根据聘期内本人表现及本人意愿可以续聘一个聘期,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个聘期;监督员在聘期内因自身原因不适宜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的,经中心、市财政局同意后,实行退聘和解聘。

第十一条 监督员不按本制度履行监督职责的,由中心、市财政局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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