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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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与成果的应用,切实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的最新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负责学校专利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的专利政策;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和人员培训;审核专利申请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和转让合同;监控专利费用的缴纳;推广专利技术的应用;协调各种专利纠;组织申报专利成果奖以及与专利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的申请人必须为浙江工业大学,发明人(或设计人)则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师生员工。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接受其他单位(个人)委托,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若无相关条款的特别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浙江工业大学或者浙江工业大学和合作单位(个人)。浙江工业大学和合作单位(个人)共同申请专利时,必须提供双方合作协议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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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五条 申请专利时,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准确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申请专利审批表》,并将专利申请材料(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技术交底书、审批表等)的电子稿打包上传到学校的专利申请系统。

第六条 学院须审核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是否公开、发明人排序等信息是否正确,并在《浙江工业大学申请专利审批表》的学院审核栏签署意见。

第七条 科研院审核通过后,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开通学校专利申请系统的查询功能。

第八条 专利申请材料经学院、科研院审核通过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委托与学校签约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专利申请事务。

第九条 对不符合或者不适宜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学校师生员工应当放弃申请专利,选择其它方式予以保护。

第三章

第十条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学校取得专利申请权。发明人(或设计人)启动专利的后续程序,应及时到科研院备案。

第十一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收到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仔细分析本专利技术与对比文件披露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从技术层面提出修改意见,配合专利代理人及时答复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收到专利证书后,应及时将原件交科研院,由科研院统一向学校档案馆定期存档。

第十三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发明人(或设计人)自愿放弃专利权的,须在应该缴纳年费的日期之前,向科研院出具书面形式的说明,必要时科研院可根据放弃原由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遇有他人对该专利权请求宣告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发明人(或设计人)应积极搜集证据,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说明,学院提出建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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