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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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处置,事件

一、概念辨析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 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1.群体性事件与治安事件

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社会事件)。

1)区别:治安事件的概念体现了其行为类型属于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事件的参与者应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客观表现是多层次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更强调了事件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具有危害后果,比较而言有“有罪推定”、“污名化”之嫌,由此相关部门采取的处置措施可能也以打击为主。而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更为中性,强调了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群体行为的表现方式一般是逐步发展的,常常是在和平、合法的行为方式不能奏效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通过直接侵害法益的方式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和社会的同情,从而实现自己的目的。从群体性事件概念出发,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更为科学

2)联系: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有交叉重叠的部分(群体性暴力事件)。一些群体性事件发展变化过程中可能演变为治安事件,对社会治安造成危害。

2.群体性事件与骚乱

骚乱是指“混乱不安”。西方学者认为骚乱是贱民(社会底层人士)所为,且为制度的产物,因此不太适合于中国语境。相对于骚乱事件的贬义性和负面性,群体性事件是中性、理性的,强调了“人民内部矛盾”,对于群体性事件应通过疏导与教育的方法和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3.群体性事件与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区别:《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而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于报道是有所控制的,避免破坏社会稳定。

2)联系:突发事件分为四大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中社会安全事件中的群体性暴力事件也是群体性事件的一种,二者有交叉重叠部分。发事件如事故灾害等处置得不得当,有可能引发次生事件,成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

4.群体性事件与公共安全危机

公共安全危机,是指危及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立即作出联合反应的事件或情境。将群体性事件理解为“危机”,有过度解读之嫌,易引发过度的处置应对措施。

5.群体性事件与集群行为

集群(合、体)行为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合下,不受现有社会规范的控制,通常是无明确目的和行动计划的众多人的行为。群体性事件具体表现形式的群体行为中有一部分是集体行为,但集体行为的范围更广,不特指民众的抗争行为,群众性的生产、生活均在其列。


6.群体性事件与社会运动

所谓社会运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特定社会变革的制度外政治行为。一般而言,社会运动持续的时间较长,具有牢固确立的领袖和内部组织,具有清晰的政治目标,影响层面广大而久远,是一种具有持续性、组织性、目标性、结构性、政治性的社会行为。而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大部分都只是一种利益诉求的社会表达而不具备反社会性,与西方社会运动有着根本区别。但同时,也需要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防止其被利用、操控,演变为社会运动。

7.群体性事件与治安案件

所谓案件,是指“涉及法律问题,经司法机关立案受理的事件。”群体性事件与治安案件的主要区别:一是主观目的不同。在案件中,行为主体多以集体行为的方式追求对行为相对方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利的直接侵害,同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和破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即法益的侵害是其直接目的。群体性事件主体一般不以直接侵害行为追求主观目的的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多是间接的,多数并不直接追求对法律秩序的危害,不得已而对法益造成的侵害只是其达到最终目的的手段,其最终目的是通过群体行为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或发泄不满。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治安案件多以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客观行为方式追求对合法权利的侵害,以直接侵害行为为表现形式,行为具有破坏性、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群体性事件中群体行为的表现方式一般是逐步发展的,常常是在和平、合法的行为方式不能奏效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通过直接侵害法益的方式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和社会的同情,从而实现自己的目的。三是案件的构成要件一般已由相应的法律规范作出明确规定。依据案件的定义,相应的法律规范是案件形成的前提和基础,特定的事件成为案件后,相应的法律法规是解决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事件的形成不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案件是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事件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概念。 群体性事件与群体性案件存在相互交叉转化的关系。一些涉及群体利益的集团诉讼案件如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群体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不好,常常会发展演化成群体性事件,成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而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往往伴随着一些聚众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形成一些法律意义上的聚众违法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能因为有少数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而改变对整个群体性事件性质的认定。在具体处理时,相关案件以刑事或治安案件处理,全局问题还要以群体性事件处理。同时,即便是在群体性事 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聚众违法犯罪行为,在具体处理时,也应依法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等部分参与者。

二、处置群体性事件原则(书P39

三、“三个慎用”分析孟连事件

三个慎用,即“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原则之一,主要目的是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对参与事件的大多数群众立足于疏导,不能随意动用警力和强制措施手段。有这样一种认识误区:认为群体性事件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应该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予以强力平息。但是,越来越多的典型实例表明滥用警力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激化矛盾和冲突,甚至最终酿成大规模流血事件。如云南孟连事件,正是当地党委、政府无视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滥用警力强制打压造成的。

1)慎用警力:胶农与橡胶公司的利益纠纷,本来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不大,也不是公安机关能够解决的,公安机关只能当“配角”,做好党委政府的助手,前期积极履行预警预控,中期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缓和矛盾冲突。可是,当地公安机关却角色定位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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