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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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

作者:李湘云

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7年第6



30年,我国残疾群体开始了历史上第一次由生存需求向发展需求的转变,但是,无论以物质文明还是精神文明的尺度来评估中国残疾人事业,都很难看出社会较高的文明和成熟程度。残疾群体除了未完全解决的物质贫困外,所面临的社会排斥、精神贫困及人文发展困境等,更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面临的挑战。究其原因,虽然官方团体和组织在发展残疾人事业上做了很多,但社会主体缺位,人道主义氛围无法形成,致使政府的残疾人“事业”难以变成社会的残疾人“文化”。

一、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中人道主义文化的生成困境

无论从理论体系还是实践结果来看,中国的人道主义思想都是孱弱的,虽然儒道传统文化表现出一定的人性思想,佛教学说中有一定的人文情怀,孙中山三民主义有对人道的直接倡导,但是,由于理论本身的不完整以及大同社会的人道理想无法以制度的形式落地,故而无法催生出一种社会人道主义文化,无疑,这对残疾人事业发展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一)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人文基础非常薄弱

1.传统残疾人文化的去人道性。中国主流儒家文化是一个重身份、有为而轻个人权利的文化,在这种“身份取向”文化中,社会关于残疾人的理念几乎不约而同地将“残”等于“废”,“残疾”理念多年来被“残废”称呼所替代,于是,对于残疾人群体,中国人更在意的是功利性的他们不能干什么,而不是人道主义所着眼的他们能干什么;更在意他们不需要享有什么社会待遇,而不是人道主义的应该拥有什么基本权利。虽然从《周礼》的“保息六政”到管子的“九惠之教”一直到清朝的“保息十政”,中国传统文化都贯穿着扶危济困的思想,但是,不可否认,统治者的仁政和富人的善举都没有成为社会的人道主义文化。

2.“先家后国”理念下残疾人关怀的家庭性。中国传统文化中“先家后国”的理念,又使残疾人关怀首先且主要由“家”而不是“国”来体现和承担。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职责浮出水面,政府成为残疾人事业的重要主体,残疾人享受了来自官方的物质补贴,政府也更主要是致力于解决残疾群体物质补贴的有限性问题。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管理者们虽然不断提高对这个群体生活上保障和服务的水平,但显然缺少“社会”要素,本该社会承担的许多责任没显现出来,民众在残疾人问题上应该达成的人道主义文化共识没有达成。

(二)残疾人事业的行为主体单一,行为力量单薄

1.官方主体单打独斗。一直以来,一个官方的“残疾人联合会”几乎支撑起中国全部的残疾人事业,而其他各社会主体如企业、非营利组织、社区等皆表现得不到位,社会的综合合作的机制没有形成。这种政府包揽现状,一方面使这个本该属于社会事务范畴的残疾人事业行政色彩浓厚,无法真正体现残疾群体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影响了全体公民人道主义情感的形成。

2.社会主体没有成形。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健全人对待残疾人的态度往往是残疾人恢复正常的最大障碍。只有当“残疾”不仅不意味“废”,也不意味着“病”的时候,整个社会的态度才能真正算得上是正常化,人道主义文化才能起步建设。但是,目前我国残疾人还是部分地被排除在充分的社会参与和民众关怀之外,观念排斥、教育排斥、就业排斥及其他排斥随处可见。


3.家庭主体支持乏力。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强调家庭和家庭伦理的核心地位,导致许多应分散给社会和民众的困难全压在家庭肩上。“老吾老”带来的“自力更生”文化心理,使得应由家人、朋友、邻居和陌生人组成的对残疾人的社会关怀网络一直没有形成,残疾人家庭为此背上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二、人道主义文化营造是残疾人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唯一途径

人道主义文化是一种力图消弥社会强弱、主张人人平等的文化,其内容上表达的是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维护人的权利的思想体系;目标上表达的是营造社会个体间团结、互助和友爱的关系,并最终让这充满竞争和残酷的社会保留着对生命的尊重和关爱;形式上表达的是不靠强制力量,而是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良心、责任感等来支配和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道主义文化能从理念、制度、行为、利益和社会环境方面彻底消除对残疾群体的社会排斥现象,实现残疾人利益和权利的真正公正和平等。

(一)官方职能的转移

1.官方在两项职能之外,把事业向社会外延。官方组织应该营造一个让更多人能够积极主动为残疾人提供更多帮助和关爱的社会环境,这是政府在残疾人事业中应承担的更重要的职能。政府要着力培养人们残疾人事业社会化的意识,培育社会主体的力量,使他们在残疾人事业中成为普遍存在。

2.以制度建设使“新残疾人观”真正落地。以制度把对残疾人的零星关爱变成维护权利的根本保障,促进社会人道主义文化形成。出台更为先进的如《歧视法案》《残疾人参与法》等保护制度等,以“新残疾人观”精神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政策向残疾人群体作倾向性调整,政府不仅要加大投入,更要创新制度以鼓励第三部门的参与。

(二)发挥社会资源的作用,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体系

1.重视培育第三部门。官方要重视培育和鼓励第三方组织,把事业主体从官员、公务员延伸至社会活动家、社会工作者,从残联组织延伸至民间组织和个人。大力培育和发展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把残疾人公共服务项目向民营企业和民间组织开放,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资助、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开办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机构,稳健推进残疾人公共服务市场化,在全社会培育人道主义的残疾人文化。

2.发挥企业对残疾人福利事业的重要作用。一是强化企业主们的社会分担观念和社会责任理念,要求并鼓励企业接受残疾人员就业,在企业文化中注入人道主义的残疾观;二是政府根据残疾人的程度,采取不同的企业就业支持手段;三是相关部门要建立统一、完善的企业信息统计制度,官方对企业分担的现状、认识、评价要科学化和现实化。

3.继续发挥家庭对残疾人的精神慰藉作用。虽然残疾人家庭照料模式对家庭造成了很大负担,但是,中国伦理文化还是使家庭成为残疾人在世上寻求呵护和支持的主要场所,所以,由家人相互支持照料残疾人尤其是重度残疾人仍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但是,官方、社会和社区要给予家庭足裕的物质和服务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使家庭主体健康正常地运作。

(三)培养民众的人道情怀

1.以传统道德文化抵抗市场经济带来的极端利己主义。儒家的“仁爱“思想赋予民族文化以一定的人文性,民族文化底色使培育民众人道情感不会有太大的难度,关键是得沉下心来认真地做。另外,在传统道德文化处于困境期的今天,应调动一切社会要素和资源来维护、


扶持社会的向善行为,如意识形态宣传、法治建设、制度环境等,最终,把仁爱理念变成社会人道主义文化。

2.利用宗教善念培育农村环境中人们的慈悲情怀。中国共产党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作用的方针,就是因为宗教具有社会参与和社会服务的内在要求。当下的中国,农村教徒的数量越来越多,而中国75%的残疾人又身处农村,所以,利用宗教文化的积极力量,允许教会表达对残疾人种种关怀的宣讲,允许教堂成立有利于残疾人利益的机构,允许教徒自建帮扶残疾人的义工组织等,在农村环境中激发民众对残疾人的关爱,培育人道文化,也是残疾人工作创新的一个方向。

3.以制度的奖罚使扶弱济困行为变成社会习惯。健全人对残疾人的接纳和理解需要一个过程,而制度是实现这个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手段,用制度消除民众中一切不利于残疾人权利行使的行为,使人形成良好的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行为,而当人的行为成为习惯时,人道主义的文化环境自然就会形成。目前,由于残疾人自身的缺陷以及身处中国市场经济的初期,在利益博弈中他们无法取得相对优势,歧视、侮辱和侵害残疾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必须以细化的制度严厉处罚和禁止这些非人道行为,捍卫残疾人的利益和人格尊严,如盲道的占用、残疾设施建设缺失等,尤其对当下越来越多遗弃残疾儿童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只有当民族把收养残疾儿而不是遗弃残疾儿作为公民行为习惯时,残疾人的人道主义文化才得以真正体现出来,而这种行为习惯的形成在当今的中国必须依赖法律制度。

(四)提高残疾人维护自我正当利益、完善健全人格的能力

.帮助残疾人认清自我权利。官方或非官方组织通过宣传和培训的方式让每一个残疾人了解《残疾人权利公约》,培育其先是国家公民然后才是残疾人的观念,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合法要求和应该所享有的权利,积极发挥自身的主体参与作用。另外,相关部门和志愿组织可以帮助残疾人以团体的形式向社会发出呼吁,表达自己的主张,“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就是当时一批残疾人代表所倡仪发起的。

2.提高残疾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和能力。残疾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障碍是“功能缺陷歧视”,所以,要鼓励他们看到自身的职业潜能(如盲人的按摩技术),看到科学进步(如盲文、助听器、轮椅和手语等)所带给他们的更大生活空间,树立生存自信。在自我能力提高上,要引导他们像健全人那样独立思考、积极生活,在这个还不能完全被信任和理解的环境里,提高自我抵抗外界的歧视、打击和排挤的能力。

三、结语

总之,一个社会的强大、进步、文明并不是看这个社会对强者的态度,而要看弱者所能享受的权利,对强者献媚、对弱者漠然的社会是谈不上先进和现代化的。让全社会形成新残疾人观,形成建康的残健关系,使残疾人真正享受应有的权利,既需要官方组织的设计,又要有社会、民众和残疾人群体的支持,需要一个社会合力参与的人道主义文化环境的营造。

(责任编辑: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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