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文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翟仁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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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文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翟仁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5

【案件字号】(2020)10民终2427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益松钱鹏瑛赵一平 【审理法官】李益松钱鹏瑛赵一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冯文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翟仁斌 【当事人】冯文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翟仁斌 【当事人-个人】冯文友翟仁斌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冯文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翟仁斌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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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20722日向冯文友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5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冯文友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冯文友自动撤回

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冯文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19:30:15

2427冯文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翟仁斌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10民终242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文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汇西路某某5-02 负责人:纪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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