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22-04-12 21:20:3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国税函〔1998〕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欢迎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个人所得税,国税,办学

国税函〔19987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0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1998350号)收悉。文中反映,自199710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26号)施行以来,由于该条例规定有“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等内容,引起个人办学者、税务机关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产生争议。对此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367d478b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0f6f876.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