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评先评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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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评优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 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注册取得学籍的本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有参加评优的资格。

学校对在德、智、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各种荣誉表彰和 奖励。评优项目分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优秀青年志愿者”等奖项。

第四条 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和优秀青年志愿者各个荣誉都是每学 年评定一次。

第五条 学生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情况记入学籍表,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授予“优秀团员”称号:

() 被评选者是共青团员,具备吃苦耐劳的精神,熟悉党的宗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二)思想品德优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参加社会服务活动,两学期 品行考核均达优秀等级; (三)勤奋学习,学风严谨,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取消优秀团员评定资格: 1、本学年内受到校纪处分或者校、院通报批评的; 2、工作不负责任,未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的:

3、本学年有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需要补考或者重修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授予“优秀团干”称号

(一)评选对象和范围:班委会、团支部干部、小组长、寝室长、宿管干部;院学生会

干部;院新闻网络工作站及学生团体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二)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本学年内两学期品行考核均是优秀: 2、热心社会工作,积极组织或者参加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在宣传报道、文体活动、劳动卫生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3、本学年内课程考核无补考和重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取消“优秀团干”评定资格:


1、本学年内受到校纪处分或者校、院通报批评的; 2、发现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不及时报告的; 3、工作不负责任,未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4、本学年内有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需补考或者重修的; 5、担任学生干部未满一年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授予“社会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本学年内两学期品行考核均在良

好以上;

(二)热心社会工作,积极组织或者参加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在宣传报道、文体活动、

劳动卫生、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三)学习目的明确,刻苦认真,成绩良好。本学年课程考核成绩均在及格以上,无补

考或者重修课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评定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过校纪通报或处分的: 2、在校期间有课程补考或者重修的(含体育课)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授予“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

()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热心社会工作,学习刻苦,能够起模范带头作用.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参加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付出不求回报

第十条 评选名额与比例

(一)优秀团员评选原则上按照团员人数的5%的比例确定评定名额。 (二)优秀团干评选原则上按照团员学生干部总数20%的比例确定评定名额。 (三)社会活动积极分子按照学生人数10%的比例确定评定名额。 (四)优秀青年志愿者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定,名额待定。 第十一条 评定时间

(一)每学年度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社会活动积极分子,优秀青年志愿者一般在下

一学年开学初进行评选;毕业实习学生在本学年末或离校实习前评选;毕业学年在毕业前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一)各项评优工作均应在学生品行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二)优秀团员的评选:班级优秀团员由班级评选,学院推荐并公示;院级学生组织的优秀团员由学院推荐并公示,然后填报《宜春学院优秀团员登记表》,经院审批后公示

评选办法




(三)优秀团干的评选:班级学生干部由各班评选,学院推荐并公示;院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学院推荐并公示。然后填报《宜春学院优秀团干登记表》,经院审批后公示。 (四)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由各年级按照评选名额组织评选推荐并公示,填报《宜春学院学生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登记表》,经院审批后公示。

(五)优秀青年志愿者由年级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推荐并公示,填报《宜春学院优秀

青年志愿者登记表》,经院审批后公示。

第十三条 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优资格,

其名额不另行替补。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各年级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医学院团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063月经医学院办公会讨论修订通过,200641日起实行。

医学

20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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