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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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19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资发评价2009317

第二条 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企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四条 严格捐赠审批程序。各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


机构批准同意。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三、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895

第三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企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内部管理程序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报告,捐赠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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